1引言
1.1為了建設清潔、優美、文明的現代化城市,加強城市容貌的管理,特頒布本《標準》。
1.2本《標準》適用于全國設市城市,縣鎮可參照執行。各地可根據本標準結合具體情況制訂實施細則。
1.3城市的道路、建筑物、公共設施、園林綠地、環境衛生、廣告設置、各種標志、貿易市場、公共場所等的有關城市容貌,均屬本《標準》管轄范圍。
2建筑景觀
2.1新建、擴建、改建的一切建筑物,應講究建筑藝術,注意美觀,其造型、裝飾等應與環境協調。
2.2現有的建筑物,應保持外形完好、整潔,不得擅自在陽臺、平臺、外走廊搭建掛臺、雨棚等,臨街陽臺上不得吊掛雜物,堆放物品不得超過護欄高度;外挑陽臺不得擅自封閉。
2.3具有代表性風格和歷史價值的建筑物(包括歷史遺跡和名人故居等),應保持原有風貌特色,不得任意改動和拆除,并設置專門標志。
2.4沿街破殘的建筑物應及時整修,符合街景要求;危險房屋和構筑物,應及時拆除或整修。
2.5新建、擴建、改建工程竣工時,應拆除規劃確定拆除的建筑物以及各種臨時工棚和設施,并將現場清理干凈。
2.6城市中不得有影響市容的違章建設,一經發現,應按當地有關規定及時清除。
2.7干道兩側及繁華地區的建筑物前,除特殊情況,不得設置實體圍墻或高圍墻,一般宜采用下列形式分界:
綠籬;
花壇(花池);
柵欄;
透景圍墻;
半透景圍墻。
圍欄的高度,最高不得超過180 m。胡同里巷、樓群角道設置的景門,其造型、色調應與環境協調。
2.8沿街商店設置的遮陽篷帳,應整潔美觀,高度不低于240 m,寬度不得超過人行道。
3公共設施
3.1道路經常保持平坦、完好,便于通行。路面出現坑凹、碎裂、隆起、溢水以及水毀塌方等情況,應在限期內修復。
3.2未經主管部門批準,不得任意占用或挖掘道路。
3.3地面設置的各種井蓋應保持齊備完好。道路掘動和井下施工作業后,要及時清理現場,恢復路面。
3.4城市中不得新建架空管線設施,對已建架空管線逐步進行改造。各單位內部管線設施,不得跨越道路上空架設。
3.5給水、排水,排污管道應保持暢通,自來水、污水、污物不得外溢。雨后積水應及時排除。
3.6交通場、站應平整、潔凈,不得裸露土面。各種設施應完好、美觀。
3.7交通信號燈、噪聲監測裝置、照明設施,應造型美觀、保持完好。
3.8公用郵電、通信設施,標志明顯,整潔美觀。
4環境衛生
4.1城市街道、公共場所應保持整潔,不得亂扔煙頭、紙屑、瓜果皮核;不得亂倒垃圾、污水、污物;不得隨地吐痰、便溺;不得任意焚燒落葉、枯草等廢棄物。
4.2市區道路、廣場應定時清掃、灑水、保沽,有條件的城市采用水洗除塵。降雪應及時清除。市區河流、湖泊等各種水域中不得傾倒廢棄物和超標排放污水。
4.3商店門前應保持整潔,不得存放貨物、箱筐。瓜果蔬菜旺季,在街頭臨時增設的銷售網點應設護欄,并及時清除所產垃圾,保持場地潔凈。
4.4農貿市場、小商品市場、夜市等,應在不影響市容、交通的前提下,統籌安排,定點經營,保持攤位整潔。各種流動售貨車、攤的售貨員應隨時收集廢棄物,保持經營場地整潔。
4.5沿街單位、住戶應經常保持周圍環境整潔,不得亂堆亂放雜物,或占道作業。
4.6各種機動車輛,應保持車身完好、車容整潔、標志齊全醒目。車體嚴重破損變形、車容明顯不潔以及排氣裝置不符合規定的車輛,不得在市區內行駛。
4.7客 運機動車輛的廢票和其他廢棄物,應集中處理,不得沿途丟棄;進入市區的拖拉機,應按規定的時間、路線行駛;畜力車,應掛帶糞兜,灑落糞便應及時清除;載運 散體、流體的車輛,應嚴密苫蓋、封閉,不得沿途飛揚、灑落載運物,污染環境。城郊結合部主要路口應設置車輛沖洗站,凈化車容。
4.8施工場地周圍應按規定設置隔離護欄,機具、材料應擺放整齊,破損路面應及時修復,建筑垃圾應隨產隨清,工程竣工應平整現場,施工期間廢水、泥漿,不得流出場外、浸漫路面、堵塞管道。運輸車輛的車輪不得帶泥行駛,污染市區路面。
4.9垃圾收集運輸,應逐步實現容器化、密閉化、機械化。生活垃圾應逐步實行分類收集,無害化處理,綜合利用。外置場地應保持整潔,不得污染周圍環境。有毒有害廢棄物,應嚴格按照有關規定處置。
4.10垃圾集運站、各種垃圾容器等公共衛生設施,應經常保持完好、潔凈。公共廁所應合理布局,經常保持地面、坑位、門窗、四壁的整潔衛生。溝槽、管眼應暢通,不得有蠅蛆、尿堿、劇臭。
4.11城市居民區不得飼養家禽家畜。城郊結合部農業戶的家禽家畜,堅持圈養,保持.環境衛生。
5園林綠化
5.1綠化、美化應列入城市規劃,并和新建、改建、擴建的工程項目同步建設和竣工驗收。
5.2城市綠化以綠為主,以美取勝。各類綠地,應保持美觀、整潔。
附加說明
奉<標準)由城鄉建設環境保護部城市建設管理局提出,由天津市市容管理委員會主編,北京、廣州、西安等市環衛局參加編制工作,張標、周文在起草。
本(標準)為首次發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