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部關于修改<城市道路照明設施管理規定>的決定》已經2001年8月23日建設部第47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F予以發布,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部長 俞正聲 二○○一年九月四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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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部決定對《城市道路照明設施管理規定》作如下修改: 一、將第四條第三款修改為:“城市人民政府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委托有關機構,負責本城市規劃區內道路照明設施的日常管理工作。” 二、將第十條修改為:“廠(礦)或者其他單位投資建設的城市道路照明設施,需移交城市道路照明設施管理機構的,應當報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并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符合道路照明安裝及施工質量標準; ?。ǘ┨峁┍匾木S修、運行條件。” 三、將第十二條中“住宅小區和舊城改造中的城市道路照明設施建設應當納入城市建設綜合開發計劃”修改為“住宅小區和舊城改造中的城市道路照明設施應當同步建設”。 四、刪除第十七條。 五、刪除第二十二條中的“或者授權的管理機構”、“沒收違章用電設備”;明確“并可處以1千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并可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六、刪除第二十四條 此外,對部分條文的文字和條文的順序作相應的調整和修改。 本決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