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建設工程監理管理辦法》已經2003年8月22日市人民政府第73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予發布,自2003年10月10日起施行。 二○○三年九月六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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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建設工程監理,提高建設工程管理水平和投資效益,保證建設工程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國務院《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呼和浩特市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單位和個人從事建設工程監理以及相關活動,應遵守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建設工程監理,是指工程監理企業受建設單位委托,依據法律、法規及有關技術標準、設計文件和監理合同、建設工程承包合同,對承包單位在工程質量、建設工期和建設資金使用等方面實施監督管理的活動。 第三條 呼和浩特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市行政區域內建設工程監理的監督管理。 第四條 監理企業應當遵循公正、獨立、自主和誠實信用的原則,依法開展建設工程監理活動。 第五條 積極支持建設工程監理的科學技術研究和人才培訓,鼓勵采用高新技術和現代化管理、檢測手段,促進建設工程監理事業的全面發展。 第二章 監理企業和監理人員 第六條 本辦法所稱監理企業,是指依法取得建設工程監理資質、對建設工程實施監督管理的企業法人。 本辦法所稱監理人員,是指依法取得工程監理人員資格并經注冊取得崗位證書,在監理企業從事工程監理業務的專業技術人員。 第七條 設立監理企業應當符合《工程建設監理單位資質管理試行辦法》(建設部第16號令)的有關要求。 設立甲級建設工程監理企業須經呼和浩特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報自治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初審,按規定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批;設立乙級、丙級建設工程監理企業由呼和浩特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初審,報自治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第八條 外埠工程監理企業到本市承攬建設工程監理業務的,應當持資質等級證書向呼和浩特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書面報告后,方可從事建設工程監理活動。 第九條 工程監理企業從事建設工程監理時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按照資質等級許可的監理范圍承接工程監理業務; (二)不得轉讓工程監理業務; (三)不得與被監理工程的勘察設計、施工單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供應單位有隸屬關系或者其他利害關系; (四)不得向被監理工程的施工單位指定材料、設備的生產供應廠家; (五)不得偽造、涂改、出借或轉讓資質等級證書; (六)不得提高或降低收費標準,采取不正當手段承攬監理業務,擾亂市場秩序。 第十條 實行工程監理人員注冊制度。 工程監理人員應當持有資格證書,并按照國家規定經有關部門注冊取得崗位證書后,方可從事建設工程監理活動。監理人員工作單位發生變更時,監理企業應在15日內向呼和浩特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報告并收回其崗位證書。 第十一條 監理企業應將所監理工程項目的現場監理機構及組成人員在開始監理前報告呼和浩特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并簽定質量、安全責任書。 監理企業應按工程進度將監理月報、監理工作總結向呼和浩特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第十二條 工程監理人員從事建設工程監理時,應當按照規定履行崗位職責,并遵守下列規定: (一)不得同時在兩個以上工程監理企業任職; (二)不得以個人名義承接工程監理業務; (三)不得在被監理工程的勘察設計、施工單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供應單位兼職或者與其有其他利害關系; (四)不得偽造、涂改、出借或者轉讓工程監理人員資格證書或者崗位證書。 第十三條 對監理企業實行年度審驗。呼和浩特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工程監理企業的監理資質實行年度審驗,年度審驗合格的,工程監理企業方可繼續從事建設工程監理活動;年度審驗不合格的,限期整改,整改期間不得承接新的建設工程監理業務。 第十四條 實行監理企業和監理人員監理業績動態考核。 呼和浩特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工程監理企業所監理的工程項目實施動態考核,并將考核情況按監理企業及監理人員的工作業績記錄備案作為年度審驗的專項內容。監理企業應積極配合其工作檢查。 第三章 監理范圍及內容 第十五條 建設工程監理分為勘察設計階段、施工準備階段及施工階段的監理。下列工程的施工階段建設單位應當委托監理企業實施監理: (一)國家、自治區和本市的重點建設工程; (二)公用事業工程; (三)住宅工程和舊城區連片改造工程; (四)利用外資貸款、贈款、捐款建設的工程。 第十六條 勘察設計階段可以委托工程監理企業監理的主要內容: (一)協助建設單位簽訂勘察設計合同,并監督合同的實施; (二)核查設計方案和設計結果是否符合有關法律、法規和技術規范。 第十七條 施工準備階段及施工階段可以委托工程監理企業監理的主要內容: (一)協助建設單位制定招標文件,審查投標單位資質,簽訂施工合同; (二)確定施工單位選擇的分包單位; (三)審查施工組織設計、施工技術方案、施工進度計劃、施工質量保證體系和安全保證體系,并監督實施; (四)抽查、核驗工程使用的建筑材料、構配件及設備的數量和質量; (五)參與建設工程的竣工驗收和工程結算的審查; (六)負責建設工程保修期工程質量狀態的檢查以及責任鑒定,督促施工單位保修,復核保修結算。 第四章 監理的實施 第十八條 建設工程監理業務,應當通過招標投標的方式選擇監理企業。建設單位應當選擇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監理企業對建設工程進行監理。 第十九條 建設單位與受委托的監理企業應當簽訂建設工程委托監理合同(以下簡稱監理合同)。 監理合同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監理合同示范文本簽訂。 第二十條 建設工程監理按照下列規定進行: (一)編制建設工程監理規劃; (二)按工程建設進度,分專業編制建設工程監理細則; (三)按照建設工程監理細則實施監理; (四)按照規定的作業程序和形式進行監理; (五)出具書面建設工程監理評估報告; (六)監理任務完成后,向建設單位提交建設工程監理檔案材料。 第二十一條 監理企業應當按照監理合同的約定,根據工程規模和復雜程度,在施工現場配備相應的監理人員且應專業對口,工種齊全。 建設工程監理實行總監理工程師負責制??偙O理工程師行使監理合同委托的權限,全面負責受委托的監理工作。 總監理工程師由監理企業指定的監理工程師擔任。總監理工程師應當由從事3年以上監理工作的監理工程師擔任。每一位監理工程師只能同時承擔兩個(含兩個)以下單位工程的總監理工程師,且需經建設單位同意。 總監理工程師離開建設工程施工現場時,應當指定一名現場代表代為行使總監理工程師的職權。 第二十二條 委托監理的建設工程項目,建設單位應當在實施建設工程監理前,將監理企業、監理內容、監理權限、監理人員情況表,書面通知承接建設工程項目的單位。 承接建設工程項目的單位,應當向監理企業提供監理所需要的原始記錄、檢測記錄等資料。 第二十三條 在監理合同范圍內,建設單位對承接建設工程項目單位有關工程方面的指令,應當通過總監理工程師或者其指定的現場代表書面發布。承接建設工程項目的單位,對總監理工程師或其指定的現場代表提出的有關工程問題,應當在合理的期限內給予答復。 第二十四條 監理企業在建設工程施工現場有下列權利: (一)建設工程設計不符合建設工程質量標準或者建設工程承發包合同約定的質量要求的,報告建設單位要求設計單位改正; (二)建設工程施工不符合設計要求、施工技術標準和建設工程承發包合同約定,或者違反強制性標準,可能產生質量、安全隱患的,要求施工單位改正; (三)對影響建設工程主體結構質量和安全的建筑材料、構配件和設備,未經簽字認可,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安裝;對其他質量不合格的建筑材料、構配件和設備,要求施工單位停止使用; (四)對隱蔽工程進行驗收,對關鍵部位按國家規定進行旁站監理; (五)建議撤換不合格的建設單位工程項目負責人,并有權向有關部門反映; (六)建議撤換不合格的承接建設工程項目的單位、項目負責人或者有關人員。 第二十五條 監理企業對建設單位或者承接建設工程項目的單位提供的資料和文件,承擔保密的責任。 監理企業未履行義務或者由于監理企業指令錯誤,給建設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監理企業與承接建設工程項目的單位串通,給建設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與承接建設工程項目的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第二十六條 經建設單位同意,監理企業可以將部分專業監理業務再委托給其他專業監理企業進行監理;總監理工程師應由接受建設單位委托的監理企業擔任。 第二十七條 建設工程監理費計取標準或者付款方式按有關規定執行。監理費列入建設工程概算。 第五章罰 則 第二十八條 建設單位違反本辦法規定,對應當實施監理的建設工程未委托工程監理企業監理或者委托不具備相應資質的工程監理企業監理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不予開工建設。 第二十九條 工程監理企業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呼和浩特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或限期改正,并按下列規定進行處罰: (一)違反本辦法第九條有關規定的,按國務院《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六十、六十一、六十二、六十八、七十一條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二)違反本辦法第十、十一、十三、十四條有關規定的,對監理企業處以5000元的罰款; (三)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一條有關規定,監理人員配備或總監理工程師的資格不符合要求的,應責令改正; (四)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四條有關規定,在建設工程施工現場監理不力的,對監理企業處以5000元罰款。 第三十條 工程監理企業監理的建設工程質量不合格的,應當返還監理費用,依法或者按照監理合同約定賠償經濟損失,建議頒發資質證書的部門降低資質等級或者吊銷資質證書;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一條 工程監理人員違反本辦法第十二條有關規定的,由呼和浩特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以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罰款,并建議有關部門取消其資格證書。 第三十二條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必須忠于職守,堅持原則,秉公執法。對在建設工程監理管理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監察部門依法予以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由呼和浩特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自2003年10月10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