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區各委、辦、廳、局,各大企業、事業單位:
經自治區人民政府同意,現將《內蒙古自治區外進建筑業企業備案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遵照執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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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了加強外進建筑業企業的管理,進一步規范自治區建筑市場,根據《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關于加快全區 建筑業改革與發展若干意見》(內政發〔2006〕84號)和自治區黨委、政府《關于進一步推進建筑業、服務業、非公有制經濟、中小企業發展和提高城鄉居民 收入的意見》(內黨發〔2007〕16號)精神,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在自治區境內從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線路管道設備安裝工程、裝修工程等新建、擴建、改建活動的外進建筑業企業,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的外進建筑業企業,是指企業注冊地不在內蒙古自治區,具有建設部或者省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建筑業企業資質證書的建筑業企業。 第四條 外進建筑業企業實行年度備案制和工程項目備案制。年度備案制是指,凡區外建筑業企業參加自治區建設工程項目招投標活動,必須持有自治區建設行政主 管部門印發的外進建筑業企業備案證書。工程項目備案制是指,凡區外建筑業企業參加自治區建設工程項目招投標活動并中標的工程項目,必須到自治區建設行政主 管部門辦理工程項目備案手續。 第五條 外進建筑業企業申請備案,應當向自治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提交以下資料: (一)外進建筑業企業備案申請表(原件); (二)經過年檢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原件); (三)建筑業企業資質等級證書副本(原件); (四)建筑業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副本(原件); (五)企業項目經理資質證書(經注冊的建造師)和安全生產考核合格證書(原件); (六)企業所在地省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國務院有關部門出具的外出承包工程介紹信和企業近3年的誠信證明(原件); (七)企業法定代表人對進駐自治區的項目部或辦事機構負責人的授權委托書及該負責人的身份證明(原件); (八)企業對進駐自治區的項目部或辦事機構負責人、技術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負責人、經營負責人的任命文件及上述人員工作簡歷(原件),同時提供上述人員3年以內的養老保險金交訖證明。以上資料必須真實有效,如有虛假,不予備案。 第六條 自治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外進建筑業企業申請備案資料(涉及交通、水利等行業的,經自治區有關行業主管部門初審同意后)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進行審核,對提交資料齊全并真實有效的外進企業,核發年度備案證書(一式二份),并保留上述資料復印件予以存檔。 第七條 外進建筑業企業備案證書有效期為一年。屆時,外進建筑業企業可以根據需要申請延續備案,延續備案無次數限制。 第八條 外進建筑業企業進入自治區從事經營活動,必須嚴格遵守法律、法規、規章,自覺接受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管理,按時上報外進建筑業企業統計 報表。在備案有效期內,如有違反《內蒙古自治區建筑市場管理條例》、《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管理規定》及建設部發布 的《建筑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建設部第159號令)第二十一條規定的行為的,記入外進建筑業企業信用檔案,情節嚴重的清出自治區建筑市場。 第九條 外進建筑業企業進入自治區承包工程中標后,應當在簽訂承發包合同之日起三十日內,到自治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工程備案手續。企業備案工程項目所 配置的各類管理人員必須符合工程類別、規模的要求。國務院及其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批準開工的建設工程項目,應向自治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條 本辦法的日常管理工作由自治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建筑業施工企業資質管理部門負責。 第十一條 本辦法由自治區建設廳負責解釋。 第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各盟市及相關部門不得制定與本辦法相抵觸的規定,原先制定但與本辦法不一致的有關規定同時自行廢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