風景名勝區規劃規范
第1章 總則
第1.0.1條 為了適應風景名勝區以下簡稱風景區保護、利用、管理、發展的需要,優化風景區用地布局,全面發揮風景區的功能和作用,提高風景區的規劃設計水平和規范化程度,特制定本規范。
第1.0.2條 本規范適用于國務院和地方各級政府審定公布的各類風景區的規劃。
第1.0.3條 風景區按用地規??煞譃樾⌒惋L景區(20km2以下)、中型風景區(21-100km2)、大型風景區(101-500km2)、特大型風景區(500km2以上)。
第1.0.4條 風景區規劃應分為總體規劃、詳細規劃二個階段進行。大型而又復雜的風景區,可以增編分區規劃和景點規劃。一些重點建設地段,也可以增編控制性詳細規劃或修建性詳細規劃。
第1.0.5條 風 景區規劃必須符合我國國情,因地制宜地突出本風景區特性。并應遵循下列原則:1.應當依據資源特征、環境條件、歷史情況、現狀特點以及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 趨勢,統籌兼顧,綜合安排。2.應嚴格保護自然與文化遺產,保護原有景觀特征和地方特色,維護生物多樣性和生態良性循環,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充實科教審 美特征,加強地被和植物景觀培育。3.應充分發揮景源的綜合潛力,展現風景游覽欣賞主體,配置必要的服務設施與措施,改善風景區運營管理機能,防止人工 化、城市化、商業化傾向,促使風景區有度、有序、有節律地持續發展。4.應合理權衡風景環境、社會、經濟三方面的綜合效益,權衡風景區自身健全發展與社會 需求之間關系,創造風景優美、設施方便、社會文明、生態環境良好、景觀形象和游賞魅力獨特,人與自然協調發展的風景游憩境域。
第1.0.6條 風景區規劃應與國土規劃、區域規劃、城市總體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及其他相關規劃相互協調。
第1.0.7條 風景區規劃除執行本規范外,尚應符合國家有關強制性標準與規范的規定。
第2章 術語
第2.0.1條 風景名勝區也稱風景區,海外的國家公園相當于國家級風景區。指風景資源集中、環境優美、具有一定規模和游覽條件,可供人們游覽欣賞、休憩娛樂或進行科學文化活動的地域。
第2.0.2條 風景名勝區規劃也稱風景區規劃。是保護培育、開發利用和經營管理風景區,并發揮其多種功能作用的統籌部署和具體安排。經相應的人民政府審查批準后的風景區規劃,具有法律權威,必須嚴格執行。
第2.0.3條 風景資源也稱景源、景觀資源、風景名勝資源、風景旅游資源。是指能引起審美與欣賞活動,可以作為風景游覽對象和風景開發利用的事物與因素的總稱。是構成風景環境的基本要素,是風景區產生環境效益、社會效益、經濟效益的物質基礎。
第2.0.4條 景物指具有獨立欣賞價值的風景素材的個體,是風景區構景的基本單元。
第2.0.5條 景觀指可以引起視覺感受的某種景象,或一定區域內具有特征的景象。
第2.0.6條 景點由若干相互關聯的景物所構成、具有相對獨立性和完整性、并具有審美特征的基本境域單位。
第2.0.7條 景群
第2.0.8條 由若干相關景點所構成的景點群落或群體。
第2.0.9條 景區在風景區規劃中,根據景源類型、景觀特征或游賞需求而劃分的一定用地范圍,包含有較多的景物和景點或若干景群,形成相對獨立的分區特征。
第2.0.10條 風景線也稱景線。由一連串相關景點所構成的線性風景形態或系列。
第2.0.11條 功能區在風景區規劃中,根據主要功能發展需求而劃分的一定用地范圍,形成相對獨立的功能分區特征。
第2.0.12條 游人容量
第2.0.13條 在保持景觀穩定性,保障游人游賞質量和舒適安全,以及合理利用資源的限度內,單位時間、一定規劃單元內所能容納的游人數量。是限制某時、某地游人過量集聚的警戒值。
第2.0.14條 在保持生態平衡與環境優美、依靠當地資源與維護風景區正常運轉的前提下,一定地域范圍內允許分布的常住居民數量。是限制某個地區過量發展生產或聚居人口的特殊警戒值。
3.1基礎資料與現狀分析
第3.1.1條 基礎資料應依據風景區的類型、特征和實際需要,提出相應的調查提綱和指標體系,進行統計和典型調查。
第3.1.2條 應在多學科綜合考察或深入調查研究的基礎上,取得完整、正確的現狀和歷史基礎資料,并做到統計口徑一致或具有可比性。
第3.1.3條 基礎資料調查類別,應符合表3.1.3的規定。
第3.1.4條 現狀分析應包括:自然和歷史人文特點;各種資源的類型、特征、分布及其多重性分析;資源開發利用的方向、潛力、條件與利弊;土地利用結構、布局和矛盾的分析;風景區的生態、環境、社會與區域因素等五個方面。
第3.1.5條 現狀分析結果,必須明確提出風景區發展的優勢與動力、矛盾與制約因素、規劃對策與規劃重點等三方面內容。
3.2風景資源評價
第3.2.1條 風景資源評價應包括:景源調查;景源篩選與分類;景源評分與分級;評價結論四部分。
第3.2.2條 風 景資源評價原則應符合下列規定:1.風景資源評價必須在真實資料的基礎上,把現場踏查與資料分析相結合,實事求是地進行;2.風景資源評價應采取定性概括 與定量分析相結合的方法,綜合評價景源的特征;3.根據風景資源的類別及其組合特點,應選擇適當的評價單元和評價指標,對獨特或瀕危景源,宜作單獨評價。
第3.2.3條 風景資源調查內容的分類,應符合表3.2.3的規定。
第3.2.4條 風景資源評價單元應以景源現狀分布圖為基礎,根據規劃范圍大小和景源規模、內容、結構及其游賞方式等特征,劃分若干層次的評價單元,并作出等級評價。
第3.2.5條 在省域、市域的風景區體系規劃中,應對風景區、景區或景點作出等級評價。
第3.2.6條 在風景區的總體、分區、詳細規劃中,應對景點或景物作出等級評價。
第3.2.7條 風 景資源評價應對所選評價指標進行權重分析,評價指標的選擇應符合表3.2.7的規定,并應符合下列規定:1.對風景區或部分較大景區進行評價時,宜選用綜 合評價層指標;2.對景點或景群進行評價時,宜選用項目評價層指標;3.對景物進行評價時,宜在因子評價層指標中選擇。
第3.2.8條 風 景資源分級標準,必須符合下列規定:1.景源評價分級必須分為特級、一級、二級、三級、四級等五級;2.應根據景源評價單元的特征,及其不同層次的評價指 標分值和吸引力范圍,評出風景資源等級;3.特級景源應具有珍貴、獨特、世界遺產價值和意義,有世界奇跡般的吸引力;4.一級景源應具有名貴、罕見、國家 重點保護價值和國家代表性作用,在國內外著名和有國際吸引力;5.二級景源應具有重要、特殊、省級重點保護價值和地方代表性作用,在省內外聞名和有省際吸 引力;6.三級景源應具有一定價值和游線輔助作用,有市縣級保護價值和相關地區的吸引力;7.四級景源應具有一般價值和構景作用,有本風景區或當地的吸引 力。
第3.2.9條 風景資源評價結論應由景源等級統計表、評價分析、特征概括等三部分組成。評價分析應表明主要評價指標的特征或結果分析;特征概括應表明風景資源的級別數量、類型特征及其綜合特征。
3.3范圍、性質與發展目標
第3.3.1條 確定風景區規劃范圍及其外圍保護地帶,應依據以下原則:景源特征及其生態環境的完整性;歷史文化與社會的連續性;地域單元的相對獨立性;保護、利用、管理的必要性與可行性。
第3.3.2條 劃定風景區范圍的界限必須符合下列規定:1.必須有明確的地形標志物為依托,既能在地形圖上標出,又能在現場立樁標界;2.地形圖上的標界范圍,應是風景區面積的計量依據;3.規劃階段的所有面積計量,均應以同精度的地形圖的投影面積為準。
第3.3.3條 風景區的性質,必須依據風景區的典型景觀特征、游覽欣賞特點、資源類型、區位因素,以及發展對策與功能選擇來確定。
第3.3.4條 風景區的性質應明確表述風景特征、主要功能、風景區級別等三方面內容,定性用詞應突出重點、準確精煉。
第3.3.5條 風 景區的發展目標,應依據風景區的性質和社會需求,提出適合本風景區的自我健全目標和社會作用目標兩方面的內容,并應遵循以下原則:1.貫徹嚴格保護、統一 管理、合理開發、永續利用的基本原則;2.充分考慮歷史、當代、未來三個階段的關系,科學預測風景區發展的各種需求;3.因地制宜地處理人與自然的和諧關 系;4.使資源保護和綜合利用、功能安排和項目配置、人口規模和建設標準等各項主要目標,同國家與地區的社會經濟技術發展水平、趨勢及步調相適應。
3.4分區、結構與布局
第3.4.1條 風景區應依據規劃對象的屬性、特征及其存在環境進行合理區劃,并應遵循以下原則:1.同一區內的規劃對象的特性及其存在環境應基本一致;2.同一區內的規劃原則、措施及其成效特點應基本一致;3.規劃分區應盡量保持原有的自然、人文、線狀等單元界限的完整性。
第3.4.2條 根據不同需要而劃分的規劃分區應符合下列規定:1.當需調節控制功能特征時,應進行功能分區;2.當需組織景觀和游賞特征時,應進行景區劃分;3.當需確定保護培育特征時,應進行保護區劃分;4.在大型或復雜的風景區中,可以幾種方法協調并用。
第3.4.3條 風 景區應依據規劃目標和規劃對象的性能、作用及其構成規律來組織整體規劃結構或模型,并應遵循下列原則:1.規劃內容和項目配置應符合當地的環境承載能力、 經濟發展狀況和社會道德規范,并能促進風景區的自我生存和有序發展;2.有效調節控制點、線、面等結構要素的配置關系;3.解決各樞紐或生長點、走廊或通 道、片區或網格之間的本質聯系和約束條件。
第3.4.4條 凡 含有一個鄉或鎮以上的風景區,或其人口密度超過100人/km2時,應進行風景區的職能結構分析與規劃,并應遵循下列原則:1.兼顧外來游人、服務職工和 當地居民三者的需求與利益;2.風景游覽欣賞職能應有獨特的吸引力和承受力;3.旅游接待服務職能應有相應的效能和發展動力;4.居民社會管理職能應有可 靠的約束力和時代活力;5.各職能結構應自成系統并有機組成風景區的綜合職能結構網絡。
第3.4.5條 風 景區應依據規劃對象的地域分布、空間關系和內在聯系進行綜合部署,形成合理、完善而又有自身特點的整體布局,并應遵循下列原則:1.正確處理局部、整體、 外圍三層次的關系;2.解決規劃對象的特征、作用、空間關系的有機結合問題;3.調控布局形態對風景區有序發展的影響,為各組成要素、各組成部分能共同發 揮作用創造滿意條件;4.構思新穎,體現地方和自身特色。
3.5容量、人口及生態原則
第3.5.1條 風景區游人容量應隨規劃期限的不同而有變化。對一定規劃范圍的游人容量,應綜合分析并滿足該地區的生態允許標準、游覽心理標準、功能技術標準等因素而確定。并應符合下列規定:
1.生態允許標準應符合表3.5.1的規定;
2.游人容量應由一次性游人容量、日游人容量、年游人容量三個層次表示。(1)一次性游人容量(亦稱瞬時容量),單位以“人/次”表示;(2)游人容量,單位以“人次/日”表示;(3)游人容量,單位以“人次/年”表示。
3.游人容量的計算方法宜分別采用:線路法、卡口法、面積法、綜合平衡法,并將計算結果填入表3.5.1.1:
第3.5.1條 風景區游人容量應隨規劃期限的不同而有變化。對一定規劃范圍的游人容量,應綜合分析并滿足該地區的生態允許標準、游覽心理標準、功能技術標準等因素而確定。并應符合下列規定:1.生態允許標準應符合表3.5.1的規定;游憩用地生態容量 表3.5.1
用地類型 允許容人量和用地指標
(人/公頃) (m2/人)
(1)針 葉林地(2)闊葉林地(3)森林公園(4)疏林草地(5)草地公園(6)城鎮公園(7)專用浴場(8)浴場水域(9)浴場沙灘 2-34-8<15-2020-25<7030-200<5001000-20001000-2000 5000-33002500-1250>660-500500-400>140330-50>2020-1010-5
2.游 人容量應由一次性游人容量、日游人容量、年游人容量三個層次表示。(1)一次性游人容量(亦稱瞬時容量),單位以“人/次”表示;(2)游人容量,單位以 “人次/日”表示;(3)游人容量,單位以“人次/年”表示。3.游人容量的計算方法宜分別采用:線路法、卡口法、面積法、綜合平衡法,并將計算結果填入 表3.5.1.1:游人容量計算一覽表 表3.5.1.1
(1)游覽用地名稱 (2)計算面積(m2) (3)計算指標(m2/人) (4)一次性容量(人/次) (5)日周轉率(次) (6)日游人容量(人次/日) (7)備注
4.游人容量計算宜采用下列指標:(1)線路法:以每個游人所占平均道路面積計,5-10m2/人。 (2)面積法:以每個游人所占平均游覽面積計。其中:主景景點:50-100m2/人(景點面積);一般景點:100-100m2/人(景點面積);浴場海域:10-20m2/人(海拔0~-2以內水面);浴場沙灘:5-10m/人(海拔0~+2m以內沙灘)。(3)卡口法:實測卡口處單位時間內通過的合理游人量。單位以“人次/單位時間”表示。5.游人容量計算結果應與當地的淡水供水、用地、相關設施及環境質量等條件進行校核與綜合平衡,以確定合理的游人容量。
第3.5.2條 風 景區總人口容量測算應包括外來游人、服務職工、當地居民三類人口容量,并應符合下列規定: 1.當規劃地區的居住人口密度超過50人/km2時,宜測定用 地的居民容量;2.當規劃地區的居住人口密度超過100人/km2時,必須測定用地的居民容量;3.居民容量應依據最重要的要素容量分析來確定,其常規要 素應是:淡水、用地、相關設施等。
第3.5.3條 風景區人口規模的預測應符合下列規定:1.人口發展規模應包括外來游人、服務職工、當地居民三類人口;2.一定用地范圍內的人口發展規模不應大于其總人口容量;3.職工人口應包括直接服務人口和維護管理人口;4.居民人口應包括當地常住居民人口。
第3.5.4條 風 景區內部的人口分布應符合下列原則:1.根據游賞需求、生境條件、設施配置等因素對各類人口進行相應的分區分期控制;2.應有合理的疏密聚散變化,使其各 得其所;3.防止因人口過多或不適當集聚而不利于生態與環境;4.防止因人口過少或不適當分散而不利于管理與效益。
第3.5.5條 風 景區的生態原則應符合下列規定:1.制止對自然環境的人為消極作用,控制和降低人為負荷,應分析游覽時間、空間范圍、游人容量、項目內容、開發強度等因 素,并提出限制性規定或控制性指標;2.保持和維護原有生物種群、結構及其功能特征,保護典型而有示范性的自然綜合體;3.提高自然環境的復蘇能力,提高 氧、水、生物量的再生能力與速度,提高其生態系統或自然環境對人為負荷的穩定性或承載力。
第3.5.6條 風 景區的生態分區應符合下列原則:1.應將規劃用地的生態狀況按四個等級分別加以標明;2.生態分區的一般標準應符合表3.5.6的規定;3.按其他生態因 素劃分的專項生態危機區應包括熱污染、噪聲污染、電磁污染、放射性污染、衛生防疫條件、自然氣候因素、振動影響、視覺干擾等內容;4.生態分區應對土地使 用方式、功能分區、保護分區和各項規劃設計措施的配套起重要作用。
第3.5.7條 風景區規劃應控制和降低各項污染程度,其環境質量標準應符合下列規定:
1.大氣環境質量標準應符合GB3095-1996中規定的一級標準;
2.地面水環境質量一般應按CB3838-88中規定的第一級標準執行,游泳用水應執行GB9667-88中規定的標準,海水浴場水質標準不應低于GB3097-82中規定的二類海水水質標準,生活飲用水標準應符合GB5749-85中的規定;
3.風景區室外允許噪聲級應低于CB3096-93中規定的“特別住宅區”的環境噪聲標準值;
4.放射防護標準應符合GBJ8-74中規定的有關標準。
4.1保護培育規劃
第4.1.1條 保護培育規劃應包括查清保育資源,明確保育的具體對象,劃定保育范圍,確定保育原則和措施等基本內容。
第4.1.2條 風 景保護的分類應包括生態保護區、自然景觀保護區、史跡保護區、風景恢復區、風景游覽區和發展控制區等,并應符合以下規定:1.生態保護區的劃分與保護規 定:(1)對風景區內有科學研究價值或其他保存價值的生物種群及其環境,應劃出一定的范圍與空間作為生態保護區。(2)在生態保護區內,可以配置必要的研 究和安全防護性設施,應禁止游人進入,不得搞任何建筑設施,嚴禁機動交通及其設施進入。2.自然景觀保護區的劃分與保護規定:(1)對需要嚴格限制開發行 為的特殊天然景源和景觀,應劃出一定的范圍與空間作為自然景觀保護區。(2)在自然景觀保護區內,可以配置必要的步行游覽和安全防護設施,宜控制游人進 入,不得安排與其無關的人為設施,嚴禁機動交通及其設施進入。3.史跡保護區的劃分與保護規定:(1)在風景區內各級文物和有價值的歷代史跡遺址的周圍, 應劃出一定的范圍與空間作為史跡保護區。(2)在史跡保護區內,可以安置必要的步行游覽和安全防護設施,宜控制游人進入,不得安排旅宿床位,嚴禁增設與其 無關的人為設施,嚴禁機動交通及其設施進入,嚴禁任何不利于保護的因素進入。4.風景恢復區的劃分與保護規定:(1)對風景區內需要重點恢復、培育、撫 育、涵養、保持的對象與地區,例如森林與植被、水源與水土、淺海及水域生物、珍稀瀕危生物、巖溶發育條件等,宜劃出一定的范圍與空間作為風景恢復區。 (2)在風景恢復區內,可以采用必要技術措施與設施;應分別限制游人和居民活動,不得安排與其無關的項目與設施,嚴禁對其不利的活動。5.風景游覽區的劃 分與保護規定:(1)對風景區的景物、景點、景群、景區等各級風景結構單元和風景游賞對象集中地,可以劃出一定的范圍與空間作為風景游覽區。(2)在風景 游覽區內,可以進行適度的資源利用行為,適宜安排各種游覽欣賞項目;應分級限制機動交通及旅游設施的配置。并分級限制居民活動進入。6.發展控制區的劃分 與保護規定:(1)在風景區范圍內,對上述五類保育區以外的用地與水面及其他各項用地,均應劃為發展控制區。(2)在發展控制區內,可以準許原有土地利用 方式與形態,可以安排同風景區性質與容量相一致的各項旅游設施及基地,可以安排有序的生產、經營管理等設施,應分別控制各項設施的規模與內容。
第4.1.3條 風 景保護的分級應包括特級保護區、一級保護區、二級保護區和三級保護區等四級內容,并應符合以下規定:1.特級保護區的劃分與保護規定:(1)風景區內的自 然保護核心區以及其他不應進入游人的區域應劃為特級保護區。(2)特級保護區應以自然地形地物為分界線,其外圍應有較好的緩沖條件,在區內不得搞任何建筑 設施。2.一級保護區的劃分與保護規定:(1)在一級景點和景物周圍應劃出一定范圍與空間作為一級保護區,宜以一級景點的視域范圍作為主要劃分依據。 (2)一級保護區內可以安置必需的步行游賞道路和相關設施,嚴禁建設與風景無關的設施,不得安排旅宿床位,機動交通工具不得進入此區。3.二級保護區的劃 分與保護規定:(1)在景區范圍內,以及景區范圍之外的非一級景點和景物周圍應劃為二級保護區。(2)二級保護區內可以安排少量旅宿設施,但必須限制與風 景游賞無關的建設,應限制機動交通工具進入本區。4.三級保護區的劃分與保護規定:(1)在風景區范圍內,對以上各級保護區之外的地區應劃為三級保護區。 (2)在三級保護區內,應有序控制各項建設與設施,并應與風景環境相協調。
第4.1.4條 保護培育規劃應依據本風景區的具體情況和保護對象的級別而擇優實行分類保護或分級保護,或兩種方法并用,應協調處理保護培育、開發利用、經營管理的有機關系,加強引導性規劃措施。
4.2風景游賞規劃
第4.2.1條 風景游覽欣賞規劃應包括景觀特征分析與景象展示構思;游賞項目組織;風景單元組織;游線組織與游程安排;游人容量調控;風景游賞系統結構分析等基本內容。
第4.2.2條 景觀特征分析和景象展示構思,應遵循景觀多樣化和突出自然美的原則,對景物和景觀的種類、數量、特點、空間關系、意趣展示及其觀覽欣賞方式等進行具體分析和安排;并對欣賞點選擇及其視點、視角、視距、視線、視域和層次進行分析和安排。
第4.2.3條 游 賞項目組織應包括項目篩選、游賞方式、時間和空間安排、場地和游人活動等內,并遵循以下原則:1.在與景觀特色協調,與規劃目標一致的基礎上,組織新、 奇、特、優的游賞項目;2.權衡風景資源與環境的承受力,保護風景資源永續利用;3.符合當地用地條件、經濟狀況及設施水平;4.尊重當地文化習俗、生活 方式和道德規范。
第4.2.4條 游賞項目內容可在表4.2.4中擇優并演繹。
第4.2.5條 風 景單元組織應把游覽欣賞對象組織成景物、景點、景群、園苑、景區等不同類型的結構單元,并應遵循以下原則:1.依據景源內容與規模、景觀特征分區、構景與 游賞需求等因素進行組織;2.使游賞對象在一定的結構單元和結構整體中發揮良好作用;3.應為各景物間和結構單元間相互因借創造有利條件。
第4.2.6條 景點組織應包括景點的構成內容、特征、范圍、容量;景點的主、次、配景和游賞序列組織;景點的設施配備;景點規劃一覽表等四部分。
第4.2.7條 景區組織應包括:景區的構成內容、特征、范圍、容量;景區的結構布局、主景、景觀多樣化組織;景區的游賞活動和游線組織;景區的設施和交通組織要點等四部分。
第4.2.8條 游線組織應依據景觀特征、游賞方式、游人結構、游人體力與游興規律等因素,精心組織主要游線和多種專項游線,并應包括下列內容:1.游線的級別、類型、長度、容量和序列結構;2.不同游線的特點差異和多種游線間的關系;3.游線與游路及交通的關系。
第4.2.9條 游 程安排應由游賞內容、游覽時間、游覽距離限定。游程的確定宜符合下列規定:1.一日游:不需住宿,當日往返;2.二日游:住宿一夜;3.多日游:住宿二夜 以上。4.3典型景觀規劃第4.3.1條 風景區應依據其主體特征景觀或有特殊價值的景觀進行典型景觀規劃。應包括典型景觀的特征與作用分析;規劃原則與 目標;規劃內容、項目、設施與組織;典型景觀與風景區整體的關系等內容。
第4.3.2條 典型景觀規劃必須保護景觀本體及其環境,保持典型景觀的永續利用;應充分挖掘與合理利用典型景觀的特征及價值,突出特點,組織適宜的游賞項目與活動;應妥善處理典型景觀與其他景觀的關系。
第4.3.3條 植 物景觀規劃應符合以下規定:1.維護原生種群和區系,保護古樹名木和現有大樹,培育地帶性樹種和特有植物群落;2.因境制宜地恢復、提高植被覆蓋率,以適 地適樹的原則擴大林地,發揮植物的多種功能優勢,改善風景區的生態和環境;3.利用和創造多種類型的植物景觀或景點,重視植物的科學意義,組織專題游覽環 境和活動;4.對各類植物景觀的植被覆蓋率、林木郁閉度、植物結構、季相變化、主要樹種、地被與攀緣植物、特有植物群落、特殊意義植物等,應有明確的分區 分級的控制性指標及要求;5.植物景觀分布應同其他內容的規劃分區相互協調;在旅游設施和居民社會用地范圍內,應保持一定比例的高綠地率或高覆蓋率控制 區。
第4.3.4條 建 筑景觀規劃應符合以下規定:1.應維護一切有價值的原有建筑及其環境,嚴格保護文物類建筑,保護有特點的民居、村寨和鄉土建筑及其風貌;2.風景區的各類 新建筑,應服從風景環境的整體需求,不得與大自然爭高低,在人工與自然協調融合的基礎上,創造建筑景觀和景點;3.建筑布局與相地立基,均應因地制宜,充 分順應和利用原有地形,盡量減少對原有地物與環境的損傷或改造;4.對風景區內各類建筑的性質與功能、內容與規模、標準與檔次、位置與高度、體量與體形、 色彩與風格等,均應有明確的分區分級控制措施;5.在景點規劃或景區詳細規劃中,對主要建筑宜提出:(1)總平面布置;(2)剖面標高;(3)立面標高總 框架;(4)同自然環境和原有建筑的關系等四項控制措施。
第4.3.5條 溶 洞景觀規劃應符合以下規定:1.必須維護巖溶地貌、洞穴體系及其形成條件,保護溶洞的各種景物及其形成因素,保護珍稀、獨特的景物及其存在環境;2.在溶 洞功能選擇與游人容量控制、游賞對象確定與景象意趣展示、景點組織與景區劃分、游賞方式與游線組織、導游與賞景點組織等方面,均應遵循自然與科學規律及其 成景原理,兼顧洞景的欣賞、科學、歷史、保健等價值,有度有序地利用與發揮洞景潛力,組織適合本溶洞特征的景觀特色;3.應統籌安排洞內與洞外景觀,培育 洞頂植被,禁止對溶洞自然景物濫施人工;4.溶洞的石景與土石方工程、水景與給排水工程、交通與道橋工程、電源與電纜工程、防洪與安全設備工程等,均應服 從風景整體需求,并同步規劃設計;5.對溶洞的燈光與燈具配置、導游與電器控制,以及光象、音響、衛生等因素,均應有明確的分區分級控制要求及配套措施。
第4.3.6條 豎 向地形規劃應符合以下規定:1.維護原有地貌特征和地景環境,保護地質珍跡、巖石與基巖、土層與地被、水體與水系,嚴禁炸山采石取土、亂挖濫填盲目整平、 剝離及覆蓋表土,防止水土流失、土壤退化、污染環境;2.合理利用地形要素和地景素材,應隨形就勢、因高就低地組織地景特色,不得大范圍地改變地形或平整 土地,應把未利用的廢棄地、洪泛地納入治山理水范圍加以規劃利用;3.對重點建設地段,必須實行在保護中開發、在開發中保護的原則,不得套用“幾通一平” 的開發模式,應統籌安排地形利用、工程補救、水系修復、表土恢復、地被更新、景觀創意等各項技術措施;4.有效保護與展示大地標志物、主峰最高點、地形與 測繪控制點,對海拔高度高差、坡度坡向、海河湖岸、水網密度、地表排水與地下水系、洪水潮汐淹沒與浸蝕、水土流失與崩塌、滑坡與泥石流災變等地形因素,均 應有明確的分區分級控制;5.豎向地形規劃應為其他景觀規劃、基礎工程、水體水系流域整治及其他專項規劃創造有利條件,并相互協調。
4.4游覽設施規劃
第4.4.1條 旅行游覽接待服務設施規劃應包括游人與游覽設施現狀分析;客源分析預測與游人發展規模的選擇;游覽設施配備與直接服務人口估算;旅游基地組織與相關基礎工程;游覽設施系統及其環境分析等五部分。
第4.4.2條 游人現狀分析,應包括游人的規模、結構、遞增率、時間和空間分布及其消費狀況。
第4.4.3條 游覽設施現狀分析,應表明供需狀況、設施與景觀及其環境的相互關系。
第4.4.4條 客 源分析與游人發展規模選擇應符合以下規定:1.分析客源地的游人數量與結構、時空分布、出游規律、消費狀況等;2.分析客源市場發展方向和發展目標;3. 預測本地區游人、國內游人、海外游人遞增率和旅游收入;4.游人發展規模、結構的選擇與確定,應符合表4.4.4的內容要求;5.合理的年、日游人發展規 模不得大于相應的游人容量。
第4.4.5條 游覽設施配備應包括旅行、游覽、飲食、住宿、購物、娛樂、保健和其他等八類相關設施。應依據風景區、景區、景點的性質與功能,游人規模與結構,以及用地、淡水、環境等條件,配備相應種類、級別、規模的設施項目。
1.旅宿床位應是游覽設施的調控指標,應嚴格限定其規模和標準,應做到定性、定量、定位、定用地范圍,并按(4.4.5-1)式計算。床位數=平均停留天數×年住宿人數/年旅游天數×床位利用率(4.4.5-1)
2.直接服務人員估算應以旅宿床位或飲食服務兩類游覽設施為主,其中,床位直接服務人員估算可按(4.4.5-2)計算:直接服務人員=床位數×直接服務人員與床位數比例(4.4.5-2)
(式中,直接服務人口與床位數比例:1:2-1:10)
第4.4.6條 游 覽設施布局應采用相對集中與適當分散相結合的原則,應方便游人,利于發揮設施效益,便于經營管理與減少干擾。應依據設施內容、規模、等級、用地條件和景觀 結構等,分別組成服務部、旅游點、旅游村、旅游鎮、旅游城、旅游市等六級旅游服務基地,并提出相應的基礎工程原則和要求。
第4.4.7條 旅 游基地選擇應符合以下原則:1.應有一定的用地規模,既應接近游覽對象又應有可靠的隔離,應符合風景保護的規定,嚴禁將住宿、飲食、購物、娛樂、保健、機 動交通等設施布置在有礙景觀和影響環境質量的地段;2.應具備相應的水、電、能源、環保、抗災等基礎工程條件,靠近交通便捷的地段,依托現有游覽設施及城 鎮設施;3.避開有自然災害和不利于建設的地段。
第4.4.8條 依風景區的性質、布局和條件的不同,各項游覽設施既可配置在各級旅游基地中,也可以配置在所依托的各級居民點中,其總量和級配關系應符合風景區規劃的需求,應符合表4.4.8的規定。游覽設施與旅游基地分級配置表
4.5基礎工程規劃
第4.5.1條 風景區基礎工程規劃,應包括交通道路、郵電通訊、給水排水和供電能源等內容,根據實際需要,還可進行防洪、防火、抗災、環保、環衛等工程規劃。
第4.5.2條 風 景區基礎工程規劃,應符合下列規定:1.符合風景區保護、利用、管理的要求;2.同風景區的特征、功能、級別和分區相適應,不得損壞景源、景觀和風景環 境;3.要確定合理的配套工程、發展目標和布局,并進行綜合協調;4.對需要安排的各項工程設施的選址和布局提出控制性建設要求;5.對于大型工程或干擾 性較大的工程項目及其規劃,應進行專項景觀論證、生態與環境敏感性分析,并提交環境影響評價報告。
第4.5.3條 風 景區交通規劃,應分為對外交通和內部交通兩方面內容。應進行各類交通流量和設施的調查、分析、預測,提出各類交通存在的問題及其解決措施等內容。1.對外 交通應要求快速便捷,布置于風景區以外或邊緣地區;2.內部交通應具有方便可靠和適合風景區特點,并形成合理的網絡系統;3.對內部交通的水、陸、空等機 動交通的種類選擇、交通流量、線路走向、場站碼頭及其配套設施,均應提出明確而有效的控制要求和措施。
第4.5.4條 風 景區道路規劃,應符合以下規定:1.合理利用地形,因地制宜地選線,同當地景觀和環境相配合;2.對景觀敏感地段,應用直觀透視演示法進行檢驗,提出相應 的景觀控制要求;3.不得因追求某種道路等級標準而損傷景源與地貌,不得損壞景物和景觀;4.應避免深挖高填,因道路通過而形成的豎向創傷面的高度或豎向 砌筑面的高度,均不得大于道路寬度。并應對創傷面提出恢復性補救措施。
第4.5.5條 郵電通訊規劃,應提供風景區內外通訊設施的容量、線路及布局,并應符合以下規定:1.各級風景區均應配備能與國內聯系的通訊設施;2.國家級風景區還應配備能與海外聯系的現代化通訊設施;3.在景點范圍內,不得安排架空電線穿過,宜采用隱蔽工程。
第 4.5.6條 風景區給水排水規劃,應包括現狀分析;給、排水量預測;水源地選擇與配套設施;給、排水系統組織;污染源預測及污水處理措施;工程投資框 算。給、排水設施布局還應符合以下規定:1.在景點和景區范圍內,不得布置暴露于地表的大體量給水和污水處理設施;2.在旅游村鎮和居民村鎮宜采用集中給 水、排水系統,主要給水設施和污水處理設施可安排在居民村鎮及其附近。
第4.5.7條 風景區供電規劃,應提供供電及能源現狀分析,負荷預測,供電電源點和電網規劃三項基本內容。并應符合以下規定:1.在景點和景區內不得安排高壓電纜和架空電線穿過;2.在景點和景區內不得布置大型供電設施;3.主要供電設施宜布置于居民村鎮及其附近。
第4.5.8條 風景區內供水、供電及床位用地標準,應在表4.5.8中選用,并以下限標準為主。
4.6居民社會調控規劃
第4.6.1條 凡含有居民點的風景區,應編制居民點調控規劃;凡含有一個鄉或鎮以上的風景區,必須編制居民社會系統規劃。
第4.6.2條 居民社會調控規劃應包括現狀、特征與趨勢分析;人口發展規模與分布;經營管理與社會組織;居民點性質、職能、動因特征和分布;用地方向與規劃布局;產業和勞力發展規劃等內容。
第4.6.3條 居民社會調控規劃應遵循下列基本原則:1.嚴格控制人口規模,建立適合風景區特點的社會運轉機制;2.建立合理的居民點或居民點系統;3.引導淘汰型產業的勞力合理轉向。
第4.6.4條 居民社會調控規劃應科學預測和嚴格限定各種常住人口規模及其分布的控制性指標;應根據風景區需要劃定無居民區、居民衰減區和居民控制區。
第4.6.5條 居民點系統規劃,應與城市規劃和村鎮規劃相互協調,對已有的城鎮和村點提出調整要求,對擬建的旅游村、鎮和管理基地提出控制性規劃綱要。
第4.6.6條 對農村居民點應劃分為搬遷型、縮小型、控制型和聚居型等四種基本類型,并分別控制其規模布局和建設管理措施。
第4.6.7條 居民社會用地規劃嚴禁在景點和景區內安排工業項目、城鎮建設和其他企事業單位用地,不得在風景區內安排有污染的工副業和有礙風景的農業生產用地,不得破壞林木而安排建設項目。
4.7經濟發展引導規劃
第4.7.1條 經濟發展引導規劃,應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風景與旅游發展戰略為基本依據,形成獨具風景區特征的經濟運行條件。
第4.7.2條 經濟發展引導規劃應包括經濟現狀調查與分析;經濟發展的引導方向;經濟結構及其調整;空間布局及其控制;促進經濟合理發展的措施等內容。
第4.7.3條 風景區經濟引導方向,應以經濟結構和空間布局的合理化結合為原則,提出適合風景區經濟發展的模式及保障經濟持續發展的步驟和措施。
第4.7.4條 經濟結構的合理化應包括以下內容:1.明確各主要產業的發展內容、資源配置、優化組合及其輕重緩急變化;2.明確旅游經濟、生態農業和工副業的合理發展途徑;3.明確經濟發展應有利于風景區的保護、建設和管理。
第4.7.5條 空 間布局合理化應包括以下內容:1.應明確風景區內部經濟、風景區周邊經濟、風景區所在地經濟等三者的空間關系和內在聯系;應有節律的調控區內經濟、發展邊 緣經濟、帶動地區經濟;2.明確風景區內部經濟的分區分級控制和引導方向;3.明確綜合農業生產分區、農業生產基地、工副業布局及其與風景保護區、風景游 覽地、旅游基地的關系。
4.8土地利用協調規劃
第4.8.1條 土地利用協調規劃應包括土地資源分析評估;土地利用現狀分析及其平衡表;土地利用規劃及其平衡表等內容。
第4.8.2條 土地資源分析評估,應包括對土地資源的特點、數量、質量與潛力進行綜合評估或專項評估。
第4.8.3條 土地利用現狀分析,應表明土地利用現狀特征,風景用地與生產生活用地之間關系,土地資源演變、保護、利用和管理存在的問題。
第4.8.4條 土地利用規劃,應在土地利用需求預測與協調平衡的基礎上,表明土地利用規劃分區及其用地范圍。
第4.8.5條 土地利用規劃應遵循下列基本原則:1.突出風景區土地利用的重點與特點,擴大風景用地;2.保護風景游賞地、林地、水源地和優良耕地;3.因地制宜的合理調整土地利用,發展符合風景區特征的土地利用方式與結構。
第4.8.6條 風景區土地利用平衡應符合表4.8.6的規定,并表明規劃前后土地利用方式和結構變化。
第4.8.7條 風景區的用地分類應按土地使用的主導性質進行劃分,應符合表4.8.7的規定。
第4.8.8條 在具體使用表4.8.6和表4.8.7時,可依據工作性質、內容、深度的不同要求,采用其分類的全部或部分類別,但不得增設新的類別。
第4.8.9條 土地利用規劃應擴展甲類用地,控制乙類、丙類、丁類、庚類用地,縮減癸類用地。
4.9分期發展規劃
第4.9.1條 風景區總體規劃分期應符合以下規定:1.第一期或近期規劃:5年以內;2.第二期或遠期規劃:5-20年;3.第三期或遠景規劃:大于20年。
第4.9.2條 在安排每一期的發展目標與重點項目時,應兼顧風景游賞、游覽設施、居民社會的協調發展,體現風景區自身發展規律與特點。
第4.9.3條 近期發展規劃應提出發展目標、重點、主要內容,并應提出具體建設項目、規模、布局、投資估算和實施措施等。
第4.9.4條 遠期發展規劃的目標應使風景區內各項規劃內容初具規模。并應提出發展期內的發展重點、主要內容、發展水平、投資框算、健全發展的步驟與措施。
第4.9.5條 遠景規劃的目標應提出風景區規劃所能達到的最佳狀態和目標。
第4.9.6條 近期規劃項目與投資估算應包括風景游賞、游覽設施、居民社會三個職能系統的內容以及實施保育措施所需的投資。
第4.9.7條 遠期規劃的投資框算應包括風景游賞、游覽設施兩個系統的內容。
第5章規劃成果與深度規定
第5.0.1條 風景區規劃的成果應包括風景區規劃文本、規劃圖紙、規劃說明書、基礎資料匯編等四個部分。
第5.0.2條 規劃文本應以法規條文方式,直接敘述規劃主要內容的規定性要求。
第5.0.3條 規劃圖紙應清晰準確,圖文相符,圖例一致,并應在圖紙的明顯處標明圖名、圖例、風玫瑰、規劃期限、規劃日期、規劃單位及其資質圖簽編號等內容。
第5.0.4條 規劃設計的主要圖紙應符合表5.0.4的規定。風景區總體規劃圖紙規定
第5.0.5條 規劃說明書應分析現狀,論證規劃意圖和目標,解釋和說明規劃內容。
第5.0.1條 風景區規劃的成果應包括風景區規劃文本、規劃圖紙、規劃說明書、基礎資料匯編等四個部分。
第5.0.2條 規劃文本應以法規條文方式,直接敘述規劃主要內容的規定性要求。
第5.0.3條 規劃圖紙應清晰準確,圖文相符,圖例一致,并應在圖紙的明顯處標明圖名、圖例、風玫瑰、規劃期限、規劃日期、規劃單位及其資質圖簽編號等內容。
第5.0.4條 規劃設計的主要圖紙應符合表5.0.4的規定。
第5.0.5條 規劃說明書應分析現狀,論證規劃意圖和目標,解釋和說明規劃內容。附錄A本規范用詞說明第附錄A.0.1條 1.為便于在執行本規范條文時區別對待,對于 要求嚴格程度不同的用詞說明如下:(1)表示很嚴格,非這樣做不可的用詞:正面詞采用“必須”,反面詞采用“嚴禁”;(2)表示嚴格,在正常情況下均應這 樣做的用詞:正面詞采用“應”,反面詞采用“不應”或“不得”;(3)對表示允許稍有選擇,在條件許可時首先應這樣做的正面詞采用“宜”,反面詞采用“不 宜”。表示有選擇,在一定條件下可以這樣做的,采用“可”。
第附錄A.0.2條 2.條文中指明應按其他有關標準、規范執行時,寫法為“應按……執行”或“應符合……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