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了適應人民生活水平日益提高的需要,便于居民進行家庭裝飾,減少浪費,確保住宅工程質量,制訂本辦法。
二、凡新建的住宅工程,均可按本辦法實行初裝飾竣工驗收評定。對單位自建和急需用的住宅工程,可由建設單位酌定。
三、本辦法所稱初裝飾,是指住宅工程戶門以內的部門項目,在施工階段只完成初步裝飾。房屋竣工驗收交付使用后,房屋進行再裝飾,按城市房屋裝飾管理有關規定進行。
四、住宅工程初裝飾的項目、做法和技術質量要求(含留給面層裝飾的余量及面層裝飾的要求),應在 設計文件中予以明確,由建設(開發)單位與施工單位通過施工合同確定和實施。
五、住宅工程初裝飾的部位和項目:
1.戶門以內的墻面、頂棚的初裝飾。
2.戶門以內的樓地面的初裝飾,可只完成地面基層(找平層),不做面層。
3.各種管線設備安裝到位,并按規定進行試水、試壓和照明線路的絕緣、接地試驗。導線截面應滿足設計要求。經建設(開發)單位竣工驗收后,燈具、水龍頭、給水器具、衛生設備等可按合同進行再安裝。
4.戶內門窗等油漆工程的防腐底漆應完成,面層可進行再裝飾。
5.廚房、廁浴間的墻、地面的防水措施,應按設計要求一次到位,衛生潔具在設計指定范圍內可進行再安裝。如有特殊要求,應事先采取措施。
6.大空間的內部隔斷(非承重墻)、壁柜等,根據設計說明,可進行再安裝。
7.其它項目,可按合同執行。
六、住宅工程初裝飾,應符合以下原則:
1.初裝飾只限在戶門以內。全部外檐、公用工程和公用的設備應按設計文件要求全部完成。
2.初裝飾項目,必須依據工程設計文件和技術規范、標準施工,不得隨意打洞,更不允許取消隔墻等。不準影響結構安全、使用功能和節能效果。.
凡屬設計文件未說明的項目,如要進行初裝飾的,施工單位應與建設單位協商同意,并取得工程設計單位的設計變更手續,方可續施。
3.涉及與家庭裝飾相關的內部隔斷、地面、墻面、門口、門窗等初裝飾項目,工程設計和施工單位應注意調整標高、尺寸余量。
4.凡涉及家庭裝飾易損壞防水層或易改變電氣、燃氣線路及影響使用安全的項目,在施工階段要一次施工到位。如施工單位按設計圖紙施工,并經竣 工驗收達到規定標準的,在再次裝飾過程中,由于措施不當,而造成損壞防水層,改變電氣、燃氣線路及影響使用安全等質量問題的,原施工單位不再負責。
七、質量標準和檢查驗收及竣工質量核定、驗收時,有什么項目驗收什么項目。分項工程不全的,仍按一個分項工程對待。其質量標準按國家《建筑安裝工程質量檢驗評定標準》及有關規定執行。
由于初裝飾是二次裝飾的基礎,其標高、坡度、平整度、棱角等質量要求不能降低,觀感質量評定的基準分不變,仍按原標準執行。
八、實行初裝飾的住宅,開發(建設)單位應積極創造條件,努力做到預銷售或預分配,提前征求住戶對裝飾的要求,然后由物業管理機構,按住戶的意見統一進行再裝飾。
九、再裝飾的工程完成后,均應按國家和當地規定標準,由有關部門組織驗收。驗收不合格的不得報竣工或交付使用。
十、家庭裝飾委托的施工隊伍,必須是經當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核發裝飾施工資質證書的。不準委托無證單位承攬家庭裝飾業務。
十一、凡實行初裝飾的工程,因實行初裝飾發生的預算差額部分,由建設(開發)單位統一劃給物業管理機構,然后,由物業管理機構再按相應的面積比例補償給住戶。
十二、本辦法由建設部建設監理司負責解釋。
十三、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