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辦發〔2012〕133號
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自治區
工程建設項目招標公告發布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各旗縣人民政府,自治區各委、辦、廳、局,各大企業、事業單位:
經自治區人民政府同意,現將《內蒙古自治區工程建設項目招標公告發布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2012年11月18日
內蒙古自治區工程建設項目
招標公告發布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了規范我區招標公告的發布行為,保證招標人及時、公開、正確地發布招標公告,潛在投標人平等、便捷、準確地獲取招標信息,從源頭上加強對招投標活動的監管,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內蒙古自治區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辦法》和《招標公告發布暫行辦法》(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2000年第4號令)等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結合自治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在自治區行政區域內依法必須進行招標項目招標公告的內容擬訂、承接審查、媒介發布和監督管理等活動。
第三條自治區指定“內蒙古招標投標網”(http://wwwnmgztbcomcn)為全區依法必須進行招標項目招標公告的發布媒介(以下簡稱指定媒介)。
第四條 凡是符合依法必須進行招標項目的招標公告,都應當在指定媒介發布,并同時在國家發展改革部門依法指定的媒介發布。
第五條 自治區發展改革部門對全區招標公告的發布活動進行統一監督管理,旗縣級以上發展改革部門依法對本行政區域內招標公告的發布活動進行監督。
第六條 招標人或者招標代理機構擬發布的項目招標公告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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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出具招標內容核準意見的核準部門、核準文號;
?。ㄈ┱袠隧椖扛艣r,包括建設規模、總投資、資金來源及資金落實情況、建設主要內容、建設地點、建設工期等;
?。ㄋ模┱袠藘热?、招標范圍及標段劃分情況等;
?。ㄎ澹┩稑巳说馁Y格要求;
?。┇@取招標文件或資格預審文件的時間、地點、方法,招標文件或資格預審文件的收取費用;
?。ㄆ撸┨峤煌稑宋募蛸Y格預審文件的截止時間及地點;
?。ò耍┱袠巳说拿Q、地址及聯系電話;
?。ň牛┎捎梦姓袠朔绞浇M織招標的,還應當載明招標代理機構的名稱、地址及聯系電話;
(十)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事項。
招標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標代理機構應當保證招標公告內容的真實、準確和完整。
第七條 擬發布的招標公告文本應當由招標人或其委托的招標代理機構的主要負責人簽名并加蓋公章。審批、核準的項目,需出具項目核準部門招標內容核準意見的復印件;備案的項目需出具項目備案材料復印件;自治區財政廳批準的政府采購中的工程招標項目,需出具政府采購項目批準書。招標人自行招標發布建設項目招標公告的,應當提供有關行政監督部門的備案材料;采用委托招標的,應當提供招標代理機構的營業執照(或者法人證書)、委托招標代理協議復印件。
第八條 招標人或其委托的招標代理機構在2個以上媒介發布同一招標項目招標公告的,內容應當一致。
第九條 指定媒介對招標公告文本以及符合本辦法要求的證明文件及時進行審查,經雙方確認無誤后,在2個工作日內發布。
第十條 指定媒介發布依法必須進行招標項目的招標公告,不得收取費用。
第十一條 招標人或其委托的招標代理機構違反本辦法規定的,由自治區發展改革部門和有關行政監督部門依據《條例》第六十三條進行處罰。
第十二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違反本辦法規定,非法干預招標公告發布活動,強迫招標人或其委托的招標代理機構在非指定媒介發布招標公告的,依法進行處罰。
第十三條 任何單位或個人認為招標公告發布活動不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和本辦法有關規定的,可以向自治區發展改革部門投訴或舉報,其投訴和舉報依法受到保護。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