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印發《內蒙古自治區建設工程招標投標服務中心評標專家庫及評標專家管理辦法》的
通知
內建工〔2015〕162號
自治區建設工程招標投標服務中心:
現將《內蒙古自治區建設工程招標投標服務中心評標專家庫及評標專家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單位,請認真執行。各盟市可結合本地實際參照執行。
內蒙古自治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2015年4月28日
內蒙古自治區建設工程招標投標服務中心
評標專家庫及評標專家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加強內蒙古自治區建設工程招標投標服務中心評標專家庫及評標專家管理,提高評標工作質量,保證評標活動的公平、公正,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內蒙古自治區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辦法》、《評標專家和評標專家庫管理暫行辦法》,結合自治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內蒙古自治區建設工程招標投標服務中心評標專家庫(以下簡稱自治區評標專家庫)的組建、使用、管理和評標專家的資格認定、培訓、抽取、選聘、考核等活動。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自治區評標專家庫,是指經自治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廳批準組建,設立在內蒙古自治區建設工程招標投標服務中心(以下簡稱中心),由房屋建筑、市政基礎設施、園林綠化、裝飾裝修、電力、公路、鐵路、水利、煤炭、石化、信息產業、醫藥及醫療設備等方面的專家組成,按照《評標專家專業分類標準(試行)》進行分類設置,適用于房屋建筑、市政基礎設施及相關專業建設工程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材料設備采購等方面評標工作的行業評標專家庫。
自治區評標專家庫中的評標專家總人數不少于500人,且專業齊全、分類合理。按照《評標專家專業分類標準(試行)》二級類別對應的入庫評標專家原則上不少于50人。
第四條本辦法所稱評標專家,是指經自治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進行資格認定后,納入自治區評標專家庫名冊的人員。評標專家資格認定原則上每年進行一次。經審查符合條件的人員,由自治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組織相關法律法規、電子評標和業務技能培訓,培訓合格后頒發評標專家證書。
第五條 自治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工程建設管理處(以下簡稱監督部門)具體負責自治區評標專家庫的組建和評標專家資格的認定、培訓、考核、取消、終止、建檔及監督評標專家抽取等工作。
中心負責自治區評標專家庫相關軟件開發、硬件維護、評標專家抽取終端管理、協助招標人抽取評標專家及記錄評標專家抽取情況等工作。
第六條入選自治區評標專家庫的評標專家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從事相關專業領域工作八年以上并具有高級職稱或者具有同等專業水平;
(二)熟悉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相關的法律法規及相關規定;
(三)能夠遵守職業道德,認真、公正、誠實、廉潔、獨立地履行職責,并自覺接受監督;
(四)身體健康,能夠勝任評標工作,年齡一般不超過六十五周歲(稀缺專業可放寬至七十周歲);
(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七條 評標專家的申請和資格認定:
(一)符合第六條規定條件的人員以單位推薦方式提出申請。已退休且未在其他單位應聘的人員,由退休前所在單位推薦,已退休且在其他單位應聘的人員,由所在應聘單位推薦;
(二)申請人填寫《自治區評標專家庫評標專家申請表》(附表1)報中心初審,同時提供本人身份證、職稱證原件和復印件;
(三)中心初審合格后報監督部門。監督部門組織評審委員會進行復審。經復審合格的組織進行相關培訓、考核,考核合格人員發放評標專家證書,納入自治區評標專家庫統一管理。
第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入選自治區評標專家庫:
(一)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
(二)受到刑事處罰;
(三)被取消評標專家資格;
(四)自治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廳機關及廳屬單位在職人員,其他行政主管部門在職人員;
(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條 評標專家的權利:
(一)接受招標人選聘,擔任招標項目評標委員會成員;
(二)查閱與招標項目有關的招標文件、投標文件、資格資質等資料;
(三)根據招標文件規定的評標程序、評標標準和評標方法獨立評審并提出評審意見,不受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干擾;
(四)對評標專家管理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五)接受參加評標活動的合法勞務報酬;
(六)對監督部門作出的處理決定申請復核;
(七)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權利。
評標專家所在單位應當對評標專家參加相關培訓和評標活動給予支持。
第十條評標專家的義務:
(一)根據通知準時參加評標活動;
(二)保證公平、公正評標。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第三十七條第四款、《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四十六條第三款、《內蒙古自治區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辦法》第三十條規定情形之一的,應當主動提出回避;
(三)遵守評標紀律,不得私下接觸投標人等與招標投標活動有關的當事人,不得收受投標人和其他利害關系人給予的財務或者其他好處,不得向他人透露對投標文件的評審和比較、中標候選人的推薦及與評標有關的其他情況;
(四)認真履行職責、恪守職業道德,嚴格按照招標文件、投標文件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評標,對所提出的評審意見承擔個人責任。評標結束后在評標報告等材料上簽字;
(五)及時向監督部門或者招標人反映評標過程中的違法違規行為或者不正?,F象,協助、配合監督部門的監督檢查;
(六)參加監督部門組織的培訓考核,自覺接受監督部門的監督管理;
(七)個人基本信息發生變化時,及時書面告知監督部門;
(八)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一條 招標人在抽取評標專家前應當按要求填寫《自治區評標專家庫評標專家抽取表》(附表2),并提交監督部門。
第十二條 招標人應當在評標前24小時內抽取評標專家。其中,抽取本地評標專家應當在評標前1小時內進行,抽取外地評標專家可酌情延長至評標前24小時內進行。若有特殊原因需要調整抽取時間的,應當征得監督部門同意后方可進行。
第十三條 評標專家抽取終端的計算機硬件和系統軟件設置雙重密碼,分別由監督部門和中心專人負責,實現監督與使用分離。同時從技術上合理分配軟件窗口管理和使用權限,杜絕人為干擾因素。任何單位和個人非經允許不得單獨使用系統。
第十四條評標專家的抽取和通知必須在監督人員的監督下在中心內進行。抽取評標專家時招標人代表、中心工作人員、監督人員必須同時在場,其他無關人員一律不得參與。技術、經濟等方面的專家應當從自治區評標專家庫中隨機抽取確定,中心工作人員協助招標人抽取評標專家。評標專家全部到達指定評標區域后方可打印評標專家名單(一式兩份),由招標人代表、中心工作人員、監督人員共同簽字確認,一份交招標人代表,一份留存中心備查。評標委員會成員名單在中標結果確定前應當保密。
第十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明示、暗示等任何方式指定或者變相指定參加評標委員會的評標專家成員。技術復雜、專業性強、國家有特殊要求的項目或者自治區評標專家庫的專家難以勝任的,經監督部門同意可以在全國范圍內依法組建的評標專家庫中隨機抽取或者選聘評標專家,也可以由招標人直接確定。
第十六條接到通知的評標專家應當按時到達指定評標地點。已經確認參加評標活動而因特殊情況不能參加的,應當及時告知抽取終端管理人員。
第十七條 評標委員會成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主動提出回避:
(一)招標人的工作人員(除招標人代表外);
(二)投標人的在職工作人員或者過去三年內與投標人有工作關系的人員及投標人主要負責人的近親屬;
(三)招標項目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
(四)與投標人有經濟利益關系,可能影響公正評審的人員;
(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補充抽取評標專家:
(一)已抽取的評標專家有本辦法第十條、第十七條規定情形需要回避的;
(二)已抽取的評標專家不能參加評標活動的;
(三)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補充抽取評標專家應當依照本辦法第十四條進行。
第十九條自治區評標專家庫實行動態管理,評標專家實行年度考核制度。考核內容主要包括業務能力、評標質量、遵紀守法、職業道德等方面。每年年底根據日常評標記錄、抽查復評記錄、業務培訓考核記錄、監督部門的獎懲記錄等情況進行綜合評定??己私Y果記入評標專家信用檔案。
第二十條 評標專家有下列行為或者原因之一的,停止擔任評標專家:
(一)繼續教育、綜合考核不合格的;
(二)因身體健康原因不能勝任評標工作的;
(三)因工作調動,不再適宜擔任評標專家的;
(四)經本人申請不再擔任評標專家的。
第二十一條 評標專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記入評標專家信用檔案;情節嚴重的,取消評標專家資格,并予以公告:
(一)應當主動回避而不回避的;
(二)私下接觸招標人、投標人的;
(三)收受利害關系人的財物或者其他好處的;
(四)向他人透露對投標文件的評審和比較、中標候選人的推薦及與評標有關的其他情況的;
(五)在評標過程中擅離職守,影響評標程序正常進行,或者在評標過程中不能客觀公正履行職責的;
(六)無正當理由拒不參加評標活動的;
(七)一年內2次遲到30分鐘以上或者1次確認能夠參加評標活動卻無故不參加的;
(八)有惡意討要不合理報酬并由此拒不評標或者拒不在評標報告等簽字的;
(九)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條 自治區評標專家庫和評標專家的管理及服務人員不得對評標專家檔案作虛假記載,不得非法干預評標專家的抽取和依法進行的評標活動。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由自治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廳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本辦法自二O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起施行。有效期至二O二0年五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