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財購函〔2008〕119號
各盟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局,自治區各預算單位,各政府采購代理機構:
為了依法加強政府采購建設工程管理,全面推進政府采購監管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的有關規定,結合內蒙古自治區實際,我們制定了《內蒙古自治區政府采購工程管理暫行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在執行過程中,如有什么問題,請及時與財政廳政府采購處聯系。
附件:內蒙古自治區政府采購工程管理暫行辦法
二○○八年七月十日
附件
內蒙古自治區政府采購工程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了依法加強政府采購建設工程管理,規范建設工程政府采購行為,提高財政性資金使用效益,全面推進政府采購監管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以下簡稱《政府采購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以下簡稱《招標投標法》)的有關規定,結合內蒙古自治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內蒙古自治區各級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團體組織(以下簡稱采購人),使用財政性資金采購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購目錄以內或采購限額標準以上的建設工程使用本辦法。
第三條 財政性資金包括財政預算內資金和預算外資金。使用財政性資金是指建設工程全部或部分使用財政性資金,以及使用需要財政性資金償還的借款、貸款。
第四條 政府采購建設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構筑物的新建、改建、擴建、裝修、拆除、修繕等。
第五條 政府采購建設工程項目,包括項目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以及與建設工程有關的重要設備、材料采購。
第六條 政府采購建設工程項目,應按照國家和自治區有關政府采購管理規定和工程建設管理規定,履行報批手續,組織招標采購活動。
第七條 采購人在年初編制部門預算時,應將政府采購建設工程項目支出預算編入政府采購預算,報同級財政部門審核批復。
第八條 政府采購建設工程在組織實施前,采購人要編制政府采購計劃,報送同級財政部門審核采購資金,辦理政府采購項目審批手續。
第九條 政府采購建設工程采取招標投標方式的,其招標活動要執行《招標投標法》以及國家和自治區的有關規定。政府采購建設工程采取非招標方式的,其采購活動要執行《政府采購法》以及國家和自治區的有關規定。
第十條 政府采購建設工程進行招標投標的,采購人應委托具有工程招標資質,并經財政部門確認資格的政府采購代理機構組織采購。
第十一條 政府采購建設工程的招標、中標公告等相關信息,應在工程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指定媒體和自治區財政廳指定的政府采購信息媒體同時發布。
第十二條 采購人和政府采購代理機構,在招標采購活動中,要認真貫徹落實國家和自治區有關促進自主創新、節能環保政策,以及強制采購、優先采購節能環保產品和自主創新產品等宏觀調控政策,履行購買進口產品審批手續。
第十三條 政府采購建設工程的采購合同自簽訂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采購人應將合同副本報同級財政部門備案。
第十四條 政府采購建設工程的資金支付,要根據采購合同、工程施工進度和有關財政跟蹤評審資料等,按照財政性資金管理的有關規定,實行財政直接支付,單位自籌資金部分,由單位自行支付。
第十五條 政府采購建設工程未按規定要求辦理政府采購審批手續的,財政部門一律不予撥付資金,同時按照《政府采購法》的相關規定予以處罰。
第十六條 采購人和采購代理機構在組織實施政府采購建設工程采購活動中,應主動接受紀檢監察、審計、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的監督檢查,保證采購活動依法進行。
第十七條 本辦法由自治區財政廳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