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區各政府采購代理機構、各有關單位:
為進一步規范政府采購代理行為,加強對政府采購代理機構的監督管理,提高政府采購代理機構工作質量和服務水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區實際,特制定《內蒙古自治區政府采購代理機構管理暫行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二○○七年四月十七日
附:《內蒙古自治區政府采購代理機構管理暫行辦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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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蒙古自治區政府采購代理機構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對政府采購代理機構的監督管理,提高政府采購效率和工作質量,保證政府采購活動規范有序地進行,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政府采購代理機構(以下簡稱代理機構),是指依法成立,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并經省級及其以上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認定資格,從事政府采購業務代理的社會中介機構。 第三條 自治區各級財政部門對區內政府采購代理機構的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 未經省級及其以上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認定資格的代理機構,不得接受本地區各采購人的委托,從事政府采購代理業務。 第五條 政府采購應當遵循公開透明原則、公平競爭原則、公正原則和誠實信用原則。 代理機構進行政府采購活動,應當符合采購價格低于市場平均價格、采購效率更高、采購質量優良和服務良好的要求。 第六條 代理機構應當建立健全內部監督管理制度,形成互相制約,互相監督的工作機制,整個采購活動按照法定的程序組織進行,各項工作做到有章可循,規范管理。 第二章 業務代理
第七條 代理機構應當在其招標代理業務范圍內從事政府采購代理業務。 第八條 代理機構接受采購人委托辦理政府采購事宜,應當與采購人簽訂委托代理協議,依法確定委托代理的事項,約定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第九條 代理機構接受采購人委托后,應按規定的程序和要求組織采購。采購方式依法確定后不得隨意變更。如有特殊原因確需變更的,需在采購活動開始前報同級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審批。 第十條 代理機構應按有關規定開展采購活動,包括信息發布,采購文件和評標報告等資料的備案,組織開標、評標、談判及詢價,邀請現場監督人員或專職公證員參加開評標,協助采購人簽訂采購合同及進行履約驗收,受理供應商的詢問和質疑等。 第十一條 代理機構應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要求,編制招標文件和談判文件。對采購預算在100萬元以上或技術復雜、性質特殊的采購項目,其招標文件或談判文件要通過專家論證,進行法律咨詢。 第十二條 代理機構應按政府采購信息管理軟件要求錄入相關信息,按照政府采購監督管理工作要求報送相關資料和報表。 第十三條 代理機構應將采購活動中的重大事項及時報告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 第三章 評審專家組織 第十四條 代理機構應協助采購人組織成立招標項目評標委員會、競爭性談判項目談判小組、詢價采購項目詢價小組。 第十五條 評標委員會、談判小組、詢價小組由采購人代表和有關技術、經濟等方面的專家組成,其中技術、經濟等方面的專家不得少于成員總數的三分之二。 招標項目評標委員會成員人數為5人以上(含5人)單數。對于采購預算金額300萬元以上的采購項目,評標委員會人數應由7人以上(含7人)單數組成。 第十六條 評審專家應從同級以上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設立的政府采購評審專家庫中通過隨機方式抽取。 第十七條 對技術復雜、專業性強的采購項目,通過隨機方式難以確定合適評審專家的,經同級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同意,可以采取選擇性方式確定評審專家。 第十八條 評審專家原則上應在開展評審工作前24小時內確定。評審專家名單在中標、成交結果確定前應保密。 第十九條 在采購項目評標、談判開始前,代理機構應提請評標委員會或談判小組成員認真閱讀理解招標(談判)文件中有關資格性和符合性審查等相關條款,并宣讀采購文件中涉及廢標、無效投標、無效報價等有關重要內容,確保有實質性響應的供應商進入比較與評價程序。 第二十條 代理機構應對評標委員會、談判小組的打分進行復核,對明顯差錯(主要指對客觀分的打分情況)應給予指出,要求其按照評分標準進行公正打分,避免出現差錯。 第二十一條 在采用競爭性談判和詢價采購中,應比照最低評標價法確定成交供應商。對低價未成交的,代理機構應要求談判(詢價)組成員對未成交理由逐一作出說明,并作詳細記錄。 第四章 資金及收費管理 第二十二條 投標保證金。代理機構應按招標文件要求向供應商收取投標保證金,金額不得超過采購項目預算的1%。 代理機構應當在中標通知書發出后5個工作日內退還未中標供應商的投標保證金。在采購合同簽訂后5個工作日內退還中標供應商的投標保證金。代理機構逾期退還投標保證金的,除應當退還本金外,還應當按照商業銀行同期貸款利率上浮20%的利率支付資金占用費。 第二十三條 履約保證金。履約保證金由中標(成交)供應商向采購人繳納,或者在采購合同中明確采購人以后期支付部分貨款作為履約保證金。采購人委托代理機構收取的,由中標(成交)供應商向代理機構繳納。履約保證金數額一般不超過合同總金額的5%,特殊項目不超過合同總金額的10%。 如無違約違規行為,履約保證金應按采購文件和采購合同中規定的時間和方式,無息退還中標(成交)供應商。 第二十四條 代理機構對收取的投標保證金和履約保證金(指采購人委托代機構收取的),應在銀行開設專戶存儲,實行封閉運行。嚴禁代理機構將投標保證金和履約保證金挪作他用。 第二十五條 代理服務費。代理機構應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家規定的標準收取代理服務費。國家規定的收費標準為費率上限,對特殊采購項目雙方可協商確定具體費率,并在委托協議中明確。 第二十六條 招標文件工本費(即標書費)。代理機構出售招標文件應本著不以營利為目的的原則,按招標文件制作工本費收取標書費,每份招標文件的售價最高不得超過500元人民幣。 第五章 檔案管理 第二十七條 代理機構應建立完善的政府采購文件檔案管理制度。 第二十八條 代理機構對每一政府采購項目的采購文件應當按項目完整歸檔,妥善保存,不得偽造、變更、隱匿或者銷毀。采購文件的保存期限為從采購結束之日起至少保存十五年。 第二十九條 代理機構應根據采購人的需要向其提供相關的政府采購文件檔案。 第三十條 代理機構分立、合并、宣告解散或因其他原因終止政府采購業務代理資格的,以及代理機構股權變更、法定代表人變更的,應對保存的政府采購文件檔案妥善處理,辦理移交手續。如無條件繼續保存的,應到檔案管理部門辦理托管。 第六章 檢查考核 第三十一條 代理機構應當接受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和有關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三十二條 代理機構應每半年將財務報表和業績報告報同級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 第三十三條 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對代理機構的采購價格、節約資金效果、服務質量、信譽狀況、有無違法違規行為等事項進行監督考核。 第三十四條 監督考核工作應當堅持依法辦事、客觀公正、實事求是、廉潔奉公的原則。 第三十五條 對代理機構的考核實行分級管理,逐級備案,定期考核,公布結果的方式進行。考核組由各級政府采購監管部門組織,邀請有關監督部門、采購人和供應商代表參加。 第三十六條 對代理機構的綜合考核原則上每年進行一次。各級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應加強對代理機構的日常監督考核,也可對一個采購項目或專門業務進行專項監督考核,對一個階段的政府采購執行情況進行定期監督考核。 第三十七條 對代理機構的考核結果要及時公布。盟市級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于每年2月份將對所在地區代理機構上年度的考核結果報自治區財政廳,并在當地政府采購信息發布媒體如實公布。 第三十八條 政 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對代理機構的考核實行量化考核。具體可參照財政部門對同級政府集中采購機構年度考核辦法進行。對考核內容進行細化和量化,逐項打分匯 總,根據得分情況,確定不合格、合格、良好、優秀等次。經考核,對工作業績優良的代理機構給予通報表揚,對不合格的代理機構通報批評,停業整頓,直至取消 代理資格。 第三十九條 監督考核的主要內容 ?。ㄒ唬┯嘘P政府采購法律、法規和規章的執行情況; ?。ǘ┎少彿绞胶筒少彸绦虻膱绦星闆r; (三)代理業務基礎工作和檔案管理情況; ?。ㄋ模┙炔恐萍s機制和管理規章制度執行情況; ?。ㄎ澹┐頇C構從業人員的職業素質和專業技能情況; ?。┎少徺|量、采購價格及資金節約情況; (七)服務質量及從業人員的廉潔自律情況; ?。ò耍┓煞ㄒ幰幎ǖ钠渌麅热?。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條 代理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可以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并處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取消其政府采購代理資格,并予以公告: (一)應當采用公開招標方式而擅自采用其他方式采購的; (二)應當在財政部門指定的政府采購信息發布媒體上公告信息而未公告的; ?。ㄈ┪窗凑少忢椖颗鷾蕰筒少忢椖壳鍐我?,擅自變更采購項目或品目,提高采購標準的。 (四)以不合理的條件對供應商實行差別待遇或者歧視待遇的; ?。ㄎ澹┰谡袠瞬少忂^程中違規與投標人進行協商談判的; ?。┌匆幎☉攤浒傅奈写韰f議、招標文件、評標報告、采購合同等文件資料,未提交同級財政部門備案的; (七)未經財政部門批準擅自改變采購方式的; ?。ò耍┪窗匆幎ǔ绦蚪M織采購活動,不能認真答復供應商詢問或質疑,以及不能積極配合處理供應商投訴的; ?。ň牛┯捎诖頇C構的責任給采購活動或采購人的工作造成損失的; ?。ㄊ┚芙^有關部門依法實施監督檢查的。 第四十一條 代理機構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將追究有關直接責任人員的責任,可處以罰款或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要求離崗或辭退,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與供應商惡意串通的; ?。ǘ┰诓少忂^程中接受商業賄賂或者獲取其他不正當利益的; ?。ㄈ┰谟嘘P部門依法實施的監督檢查中提供虛假情況的; ?。ㄋ模╅_標前故意泄露已獲取招標文件的潛在投標人的名稱、數量、標底或者其他可能影響公平競爭的有關招投標情況的; (五)違反政府采購及招標投標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有關規定的; ?。┯捎趥€人工作失誤,給采購人、供應商造成重大經濟損失或不良影響的。 第四十二條 代理機構違反規定,隱匿、銷毀應當保存的采購文件或者偽造、變造采購文件的,將追究有關直接責任人員的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三條 采購代理機構在代理政府采購業務中有違法行為的,按照有關法律規定予以處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政府采購代理資格,收回《政府采購代理資格證書》。 (一) 超出授予資格的業務范圍承攬政府采購業務的; (二) 向負責監督檢查的財政部門隱瞞有關情況,提供虛假材料或拒絕財政部門監督檢查的; ?。ㄈ?出租、出借、轉讓或者涂改《政府采購代理資格證書》的。 第四十四條 代理機構在代理政府采購業務中,因違法給他人造成損失的,應依照有關民事法律規定承擔民事責任。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五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