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蒙古自治區財政廳關于貫徹落實
《政府采購非招標采購方式管理辦法》的意見
內財購【2014】248號
各盟市財政局,滿洲里、二連浩特市財政局,自治區本級各預算單位,各政府采購代理機構:
根據《政府采購非招標采購方式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74號)要求,結合我區政府采購工作實際,提出如下實施意見,請遵照執行。
一、公開招標應作為政府采購的主要采購方式。依法能夠通過招標方式進行的采購項目,不得以其他理由使用非招標采購方式。采購人不得將應當以公開招標方式采購的貨物、服務化整為零或者以其它任何方式規避公開招標采購。
二、達到公開招標數額標準的貨物、工程和服務采購項目,擬采用非招標方式的,采購人應當在采購活動開始前,報經主管預算單位同意后,由盟市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依法批準。
三、各盟市財政部門可根據實際,對旗縣級財政部門批準非招標方式事宜進行一事一授權或長期授權。進行長期授權的,各盟市財政部門應加強對被授權部門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自治區財政廳和各盟市財政部門可依法對違規批準、使用非公開招標采購方式的單位進行處罰。
四、競爭性談判、詢價采購采用公告形式征集供應商。公告時間不少于5個工作日,其中發售采購文件的時間不少于3個工作日。
五、采用競爭性談判方式采購的,談判小組應當通過隨機方式確定參加談判供應商的談判順序,所有成員集中與供應商按照順序分別單獨進行談判。談判小組可根據供應商的報價,響應內容及談判的情況,按談判文件規定的談判輪次,要求各供應商分別進行不超過三輪報價,并給予每個正在參加談判的供應商平等的談判機會。最后一輪談判結束后,參加談判的供應商應當對談判的承諾和最后報價以書面形式確認,并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人簽署生效。
六、采用詢價方式采購的,被詢價的供應商只能一次報出不得更改的價格,并對采購文件所列出的全部商務、技術要求做出響應。詢價小組如有疑問的,可以書面形式或者當面向供應商進行質詢,質詢內容不得涉及對采購文件或報價作實質性的變更。被詢價供應商的澄清、說明或者補正應當采用書面形式,由其授權的代表簽字,并不得超出響應性文件的范圍或者改變響應性文件的實質性內容。
七、競爭性談判小組、詢價小組應按照最后報價由低到高的順序推薦成交候選人,并出具成交候選人名單。報價相同的,按技術指標優劣順序排列。采購人可以授權競爭性談判小組、詢價小組按照最后報價最低的原則直接確定成交供應商,也可以自行按照成交候選人名單的排序確定成交供應商。擬確定的成交供應商拒絕簽訂政府采購合同的,可由采購人按照成交候選人名單排序依次遞補確定其他候選人為中標供應商。遞補供應商的成交條件與采購人預期差距較大,或對采購人明顯不利的,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應提供書面申請材料,報財政部門批準后,重新組織招投標事宜。
八、屬于政府采購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情形,擬采用單一來源采購方式的,采購人應報經主管預算單位同意后,報財政部門審批。財政部門在批準前應當在“內蒙古自治區政府采購網”上公示。采購人應按照統一格式和要求向政府采購監管部門提交公示文書,公示期為5個工作日。在公示期內對單一來源采購事項有異議且情況屬實的,應采取其他方式采購。
九、單一來源采購方式只適用于政府采購法第三十一條規定情形。不得因報名或有效投標供應商數量不足等原因由其他采購方式變更為單一來源采購方式。如出現報名或有效投標供應商數量不足等問題,采購項目暫停,并報財政部門備案。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應按照原采購方式修改招標文件,降低需求標準,重新公告并組織招投標事宜。二次公告后,如其他供應商未提出異議,報名或有效投標供應商數量仍不能滿足要求,可報經財政部門批準直接使用合適的采購方式盡快組織采購。
十、政府采購工作應建立健全應急備案機制。采購項目屬《政府采購法》第三十一條第二款情形的,尤其是火災、洪災、地震等重大自然災害和影響安全穩定的事件發生時,可由采購人按照需求直接向單一供應商采購。采購人應于采購完成后30個工作日內報同級財政部門備案。
十一、除《政府采購法》第三十一條第二款、第三款情形外,達到公開招標數額標準的、集中采購目錄以內的通用類采購項目,原則上不得采取單一來源方式采購。
十二、涉及國家安全和秘密的采購項目,按照《內蒙古自治區政府涉密采購管理辦法》(內國保發〔2012〕17號)有關規定執行。由保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認定核準涉密采購項目的性質和保密要求,由財政部門審核批準采購方式和組織形式。
十三、內蒙古自治區政府采購評審專家庫沒有或備選數量不足,難以確定合適的評審專家的技術復雜、專業性強的競爭性談判項目,經政府采購監管部門和主管預算單位同時同意后,可由采購人自行選定評審專家。
十四、在非招標政府采購活動中,采購人或采購代理機構的工作人員、談判小組成員、詢價小組成員及其他相關人員與供應商有利害關系的,必須回避。供應商認為上述人員與其他供應商有利害關系的,且有確切證據的,可以申請其回避。
十五、采購人或采購代理機構需對采購文件作實質性變動的,應當在規定的截止時間前3個工作日以書面形式告知所有參加談判或詢價的供應商,并在“內蒙古自治區政府采購網”上發布變更公告。
十六、供應商應當在談判文件、詢價通知書要求的截止時間前,將響應文件密封送達指定地點。供應商在提交詢價響應文件截止時間前,可以對提交的響應文件進行補充、修改或者撤回。補充、修改的內容作為響應文件的組成部分,也應密封送達。在采購文件要求提交響應性文件的截止時間后送達的響應性文件及補充、修改的內容,采購人或采購代理機構應當拒收。
十七、公開招標數額標準以上的采購項目,經政府采購監管部門批準采用非招標方式的,采購人應依法委托采購代理機構組織采購。采購人符合法定條件、具有編制采購文件和組織采購活動能力的,經財政部門批準,可由部門或單位組織非招標采購活動。
十八、采購人或采購代理機構應當在成交供應商確定后2個工作日內,在“內蒙古自治區政府采購網”上公告成交結果。
十九、采取非招標采購方式的政府采購活動,應當有助于實現國家經濟和社會發展政策目標,包括保護環境,扶持不發達地區和少數民族地區,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等。
二十、重大的采購項目談判或詢價開始前,采購人或采購代理機構應當通知同級財政部門及有關部門。財政部門及有關部門可以視情況到現場監督。
二十一、本《意見》由自治區財政廳負責解釋。
內蒙古自治區財政廳
2014年3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