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委、物價局:
為規范招標代理服務收費行為,2002年10月,我委以計價格[2002]1980號文印發了《招標代理服務收費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根據有關方面的意見,為有利于《辦法》的順利實施,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刪去計價格[2002]1980號文第二自然段的內容。
二、將《辦法》第十條中"招標代理服務實行’誰委托誰付費’"修改為"招標代理服務費用應由招標人支付,招標人、招標代理機構與投標人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辦公廳
二○○三年九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