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員會關于提高城市綠化養護經費投資標準的通知》(京政管字[1998]136號)文件中關于城市綠地養護經費標準調整為每年每平方米6.50元的精神,為加強城市園林綠化養護管理,進一步提高首都園林綠化管理水平,使園林綠化養護管理工作逐步走上規范化、科學化管理的軌道。特提出了首都園林綠化養護等級新的質量標準、技術措施和要求。
附:綠化養護等級質量標準
一級養護質量標準
1、綠化充分,植物配置合理,達到黃土不露天。
2、園林植物達到:,
(1)生長勢:好。生長超過該樹種該規格的平均生長量(平均生長量待以后調查確定)。
(2)葉子健壯:①葉色正常,葉大而肥厚、在正常的條件下不黃葉,不焦葉、不卷葉、不落葉,葉上無蟲尿蟲網灰塵;②被啃咬的葉片最嚴重的每株在5%以下(包括5%,以下同)。
(3)枝、干健壯:①無明顯枯枝、死權、枝條粗壯,過冬前新梢木質化;②無蛀干害蟲的活卵活蟲;③介殼蟲最嚴重處主枝干上100平方厘米1頭活蟲以下(包括1頭,以下同),較細的枝條每尺長的一段上在5頭活蟲以下(包括5頭,以下同);株數都在2%以下(包括2%,以下同);④樹冠完整:分支點合適,主側枝分布均稱和數量適宜、內膛不亂、通風透光。
(4)措施好:按一級技術措施要求認真進行養護。
(5)行道樹基本無缺株。
(6)草坪覆蓋率應基本達到100%;草坪內雜草控制在10%以內;生長茂盛顏色正常,不枯黃;每年修剪暖地型6次以上,冷地型15次以上;無病蟲害。
3、行道樹和綠地內無死樹,樹木修剪合理,樹形美觀,能及時很好地解決樹木與電線、建筑物、交通等之間的矛盾。
4、綠化生產垃圾(如:樹枝、樹葉、草沫等)重點地區路段能做到隨產隨清,其它地區和路段做到日產日清;綠地整潔,無磚石瓦塊、筐和塑料袋等廢棄物,并做到經常保潔。
5、欄桿、園路、桌椅、井蓋和牌飾等園林設施完整,做到及時維護和油飾。
6、無明顯的人為損壞,綠地、草坪內無堆物堆料、搭棚或侵占等;行道樹樹干上無釘栓刻畫的現象,樹下距樹干2米范圍內無堆物堆料、搭棚設攤、圈欄等影響樹木養護管理和生長的現象,2米以內如有,則應有保護措施。
二級養護質量標準
1、綠化比較充分,植物配置基本合理,基本達到黃土不露天。
2、園林植物達到:
(1)生長勢:正常。生長達到該樹種該規格的平均生長量。
(2)葉子正常:①葉色、大小、薄厚正常;②較嚴重黃葉、焦葉、卷葉、帶蟲尿蟲網灰塵的株數在2%以下;③被啃咬的葉片最嚴重的每株在10%以下。
(3)枝、干正常:①無明顯枯枝、死權;②有蛀干害蟲的株數在2%以下(包括2%,以下同);③介殼蟲最嚴重處主枝主干100平方厘米2頭活蟲以下,較細枝條每尺長一段上在10頭活蟲以下,株數都在4%以下;④樹冠基本完整:主側枝分布均稱,樹冠通風透光。
(4)措施:按二級技術措施要求認真進行養護。
(5)行道樹缺株在l%以下。
(6)草坪覆蓋率達95%以上;草坪內雜草控制在20%以內;生長和顏色正常,不枯黃;每年修剪暖地型二次以上,冷地型10次以上;基本無病蟲害。
3、行道樹和綠地內無死樹,樹木修剪基本合理,樹形美觀,能較好地解決樹木與電線、建筑物、交通等之間的矛盾。
4、綠化生產垃圾要做到日產日清,綠地內無明顯的廢棄物,能堅持在重大節日前進行突擊清理。
5、欄桿、園路、桌椅、井蓋和牌飾等園林設施基本完整,基本做到及時維護和油飾。
6、無較重的人為損壞。對輕微或偶爾發生難以控制的人為損壞,能及時發現和處理、綠地、草坪內無堆物堆料、搭棚或侵占等;行道樹樹干無明顯地釘栓刻畫現象,樹下距樹2米以內無影響樹木養護管理的堆物堆料、搭棚、圈欄等。
三級養護質量標準
1、綠化基本充分,植物配置一般,裸露土地不明顯。
2、園林植物達到:
(1)生長勢:基本正常。
(2)葉子基本正常:①葉色基本正常;②嚴重黃葉、焦葉、卷葉、帶蟲尿蟲網灰塵的株數在10%以下;③被啃咬的葉片最嚴重的每株在20%以下。
(3)枝、干基本正常:①無明顯枯枝、死杈:③有蛀干害蟲的株數在10%以下;③介殼蟲最嚴重處主枝主干上100平方厘米3頭活蟲以下,較細的枝條每尺長一段上在15頭活蟲以下,株數都在6%以下;④90%以上的樹冠基本完整,有綠化效果。
(4)措施:按三級技術措施要求認真進行養護。
(5)行道樹缺株在3%以下。
(6)草坪覆蓋率達90%以上;草坪內雜草控制在30%以內;生長和顏色正常;每年修剪暖地型草1次以上,冷地型草6次以上。
3、行道樹和綠地內無明顯死樹,樹木修剪基本合理,能較好地解決樹木與電線、建筑物、交通等之間的矛盾。
4、綠化生產垃圾主要地區和路段做到日產日清,其他地區能堅持在重大節日前突擊清理綠地內的廢棄物。
5、欄桿、園路和井蓋等園林設施比較完整,能進行維護和油飾。
6、對人為破壞能及時進行處理。綠地內無堆物堆料、搭棚侵占等,行道樹樹干上釘栓刻畫現象較少,樹下無堆放石灰等對樹木有燒傷、毒害的物質,無搭棚設攤、圍墻圈占樹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