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了加強全市建筑工程消防管理工作,改善建筑防火條件,保障公共財產和公民生命財產的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和《山西省消防管理條例》、《山西省建筑工程消防管理規定》以及 《建筑工程消防監督審核管理規定》等法律法規,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程序。
第二條 凡朔州境內所有的新、改、擴建、裝修工程和用途變更建筑工程項目,建設單位必須按照本程序發行審批手續。
第三條 建筑工程消防審批由各級公安消防監督機構按照規定權限依據本程序具體實施。
第四條 市級單位(含駐朔單位)的建設項目可直接上報市公安消防支隊進行審批,超過支隊審批權限時,由支隊組織上報總隊審批,其它建設項目按行政區域劃分上報各縣、區消防大隊(科),由大隊(科)按照規定權限審批或上報支隊審批。
第五條 市公安消防監督機構審批范圍
一、列入國家和省建設的中、小型生產性建設項目。
二、投資在1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的技術發行項目和非生產性建設項目。
三、生產、儲存、經營易燃易爆物品的建設項目。
四、建筑面積大于100平方米的裝修工程項目。
五、上級機關委托監督管理的建設項目和其它支隊認為有必要審批的建設項目。
六、參與全市范圍內省公安消防監督機構審批的建設項目的施工檢查和竣工驗收。
第六條 縣(區)公安消防監督機構負責審批省市公安消防監督機構審批范圍以外的建設項目和上級機關委托的建設項目,參與轄區內上級審批的建設項目的施工檢查和竣工驗收。
第七條 公安消防監督機構參加城市總體規劃和大型工礦區的總體規劃。
第八條 公安消防監督機構參加國家、省、市、縣(區)重點工程可行性方案研究,在消防安全上宏觀地提出意見。
第九條 建設單位在工程立項后應將選址申請報告和選址方案報送公安消防監督機構審批。公安消防監督機構在審批時應到現場實地勘察,同意選址方案后,下發《建筑工程防選址意見書》,然后建設單位到城建規劃部門辦理項目選址意見書。
第十條 建設單位在立項后,應將初步設計圖紙資料報送公安消防監督機構登記審核。在審批期間,消防機構參加有關單位組織的圖紙會審。一般工程應在十日內,重點工程應在二十日內審核完畢,并下發《建筑工程設計消防審核意見書》,抄送基建主管部門和設計部門。
第十一條 初設審批后,建設單位應將施工設計圖紙資料報送公安消防監督機構進行審核,按規定期限審核后,下發《建筑工程設計消防審核意見書》同時按規定標準收取城市消防設施配套費。
第十二條 《建筑工程消防設計審核意見書》應使用建設單位的法定名稱和準確的工程名稱,應注明設計階段或圖紙編號。同意或不同意消防設計觀點要明確,如“關于同 意***(工程名稱)建筑工程消防設計的審核意見”或“關于***(工程名稱)建筑工程消防設計重新申報審核的意見”。修改建筑工程消防設計的意見,應逐 步利用所依據規范標準的名稱及條文號,指出設計存在的意見,提出修改意見,并明確要求個性設計后重新申報。在同意的《審核意見書》中要明確以下內容:一是 經此次審核的圖紙如需變動消防設計,應按設計更改程序報原審批機關審核同意;二是對有自動消防設施或者裝飾裝修設計申報要求的,要明確提出在施工安裝前申 報;三是對已完成設計審核的要明確“竣工后應當申報消防驗收,驗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十三條 工程開工前施工交底時應邀請消防監督機構參加,消防機構監督設計和建設單位將工程設計有關消防內容向施工單位交底,并監督建設單位不得將自動消防系統工程和裝修工程交給未取得消防許可證的單位施工。
第十四條 工程開工后,施工單位應按照《山西省工程建設工地消防安全管理辦法》要求做好工地防火工作,消防監督機構應適時對建設工地進行防火檢查。
第十五條 在施工期間,根據工程進度分基礎、主體、裝修三個階段,消防監督人員要經常深入施工現場,檢查施工單位執行批準后的消防設計情況,檢查后應下發有關法律文書并督促整改。
第十六條 在工地檢查時,對未經審批或擅自變更原標準圖紙施工的工程,消防監督機構應下發《責令限期改正通知書》并督促整改。情節嚴重或限期未改的依據有關規定給予處罰和停工處理。
第十七條 在施工檢查時,公安消防監督機構要對工程上選用的消防主品質量進行驗證檢查,對未辦理備案手續的無證產品和偽劣產品按規定進行嚴肅處理,發現自動消防系統 工程施工隊伍和裝修工程施工隊伍無消防許可證時,應責令其停止施工并進行處罰,盡快補辦許可證或更換為有證單位進行施工。
第十八條 工程竣工后,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應共同將涉及消防的施工資料歸納總結編成竣工報告,在工程自檢的基礎上,書面向消防主管部門提出驗收申請并附竣工報告。
第十九條 公安消防監督機構在接到建設單位《建設工程消防驗收申請表》,查驗申報材料齊全后,應當在十日內給予安排驗收。驗收后,七日內簽發《建筑工程消防驗收意見 書》?!督ㄖこ滔莉炇找庖姇窇褂媒ㄔO單位的法定名稱,注明驗收項目、具體位置、驗收合格或者不合格,標題觀點“關于***(工程名稱)消防驗收合 格的意見”或“關于***(工程名稱)消防驗收不合格應當改正后申報復驗的意見”。驗收不合格的,要逐條引用手依據規范標準的名稱及條文號,指出問題,并 明確要求改正后重新申報復驗;驗收合格的,應當明確該工程“在消防方面具備使用條件”。最后應當明確提出兩項要求:一是“對建筑消防設施應定期維修保養, 保證完整有效,并將維修保養情況每季度向當地公安消防機構報告一次”,二是“已經消防驗收的建筑如有改建內部裝修和用途變更等,應向原審批機關申報審 核”。
有自動消防設施的建筑工程驗收時,應吸收滅火、戰訓等部門人員參加。
第二十條 凡消防驗收不合格或未經消防驗收的工程,不得移交投入使用,一經發現按有關規定嚴肅處理,并責令停止使用。
第二十一條 工程驗收合格投入使用后,按管轄范圍納入當地消防監督機構管理。
第二十二條 工程驗收后,消防監督機構應按要求將工程有關資料整理歸檔保存。
附錄:1、需報審圖紙資料內容。
2、建筑工程消防驗收內容。
需報審圖紙資料內容
一、建設單位上級或基建主管部門批準工程立項,審查,批復等有關文件。
二、建筑工程消防選址方案。
三、建筑工程設計消防審核申報表或其它項目申報表。
四、建筑工程消防設計專篇、設計說明書。
五、總平面圖、建筑、結構、給排水、電氣、通風空調、裝修、火災自動報警、自動滅火、防排煙設施等設計圖紙資料。
六、工業建筑應有生產工藝流程、生產品種,使用原料、生產的半成品、成品性質、數量和運輸、儲存方式等資料。
建筑工程消防驗收內容
第一部分 硬件
一、查看建筑周圍環境,確定防火間距和消防通道是否符合設計和防火規范要求。
二、核定建筑防火分區和防煙分區面積是否符合設計和防火規范要求。
三、防火墻、疏散樓梯間、前室、消防控制室、配電室、消防泵房、電纜管道井分隔、孔洞封堵、玻璃 幕墻、檔煙垂壁、消防電梯、防火門、防火卷簾等是否符合設計和防火規范的要求。
四、疏散樓梯數量及寬度、外部出口數量及寬度、建筑內部房間出口數量及寬度、疏散通道寬度、疏散距離、疏散門的開啟方向是否符合設計和防火規范要求。
五、消防水池位置、容量、構造、進出水管數量管徑是否符合設計和防火規范要求。
六、室外消火栓、水泵接全器數量及安裝是否符合設計和防火規范要求。
七、消防水泵數量、流量、揚程、功率等是否符合設計和防火規范要求。
八、室內消火栓數量、位置、規格、消防給水管徑是否符合設計和防火規范要求。
九、每個室內消火栓啟泵按鈕是否都能正常啟泵,主泵、備用泵能否自動切換。
十、屋頂試驗用消火栓揚程、壓力、流量能否達到設計標準。
十一、屋頂消防水箱容量、進出水管網連接是否符合設計和防火規范要求。
十二、自動噴水滅火系統設施安裝是否符合設計和防火規范要求,進行每層末端放水試驗,水流指示器,壓力表、水力警鈴等能否按順序動作和顯示。
十三、氣體自動滅火系統安裝是否符合設計和防火規范要求,能否滿足遠程啟動、聯動、手動和緊急制動功能。
十四、自動報警系統設施安裝是否符合設計和防火規范要求,手動報警、應急照明、主備電源自動切換,控制消防泵、防排煙風機、防火卷簾門,消防電梯自動滅火功能是否符合要求。
十五、防排煙系統是否按設計和防火規范要求設置,防排煙閥、排煙口、送風量、排煙量能否滿足要求。
十六、其它的滅火系統設置是否滿足規范要求功能是否完整好用。
十七、從規格、種類、數量、位置上檢查,建筑滅火器配置是否滿足設計和規范要求。
十八、建筑內部裝修所使用材料是否符合設計和防火規范要求。
第二部分 軟件
一、竣工報告的編制情況是否完整詳盡。
二、施工記錄應包括隱蔽工程施工記錄,消防給水系統耐壓、氣密性試驗記錄,自動報警,滅火系統高 度運行記錄和開通報告。
三、工程中所用消防產品、防火材料的認可證明及清單,清單應列清名稱、數量、型號、生產廠、供貨商、消防許可證等。
四、自動消防系統的操作規程。
五、上崗人員培訓情況,有無相應資質證明,人員能否熟練掌握消防系統的操作和控制功能。
六、消防系統工程、裝修工程的施工單位消防許可證、資質證復印件。
七、公安消防監督機構的審批、檢查文書及具體執行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