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ㄒ唬┫嚓P政府部門名稱的修改
1.將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中的“國家計委”修改為“國家發展改革委”。
(二)相關規章條文內容的刪除
2.刪除第九條中的“可行性研究報告”。
?。ㄈ┫嚓P引用法律法規條文序號的修改
3.將第一條中的“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 (以下簡稱招標投標法)和《 國務院辦公廳印發國務院有關部門實施招標投標活動行政監督的職責分工意見的通知》(國辦發〔 2000 〕 34 號)”修改為“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以下簡稱招標投標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 (以下簡稱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和《 國務院辦公廳印發國務院有關部門實施招標投標活動行政監督的職責分工意見的通知》(國辦發〔 2 000 〕 34 號)”。
4.將第十二條中的“并視招標人是否有招標投標法第五章規定的違法行為”修改為“并視招標人是否有招標投標法第五章以及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六章規定的違法行為”。
5.將第十三條中的“依據招標投標法的有關規定”修改為“依據招標投標法以及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
(四)相關法律法規條文具體內容的修改
6.將第二條第一款修改為“本辦法適用于經國家發展改革委審批、核準(含經國家發展改革委初審后報國務院審批)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工程建設項目的自行招標活動”。
7.將第四條第一款第四項修改為“擁有3 名以上取得招標職業資格的專職招標業務人員”。
8.將第五條第一款和第二款中的“可行性研究報告”修改為“可行性研究報告或者資金申請報告、項目申請報告”,第一款第三項修改為“取得招標職業資格的專職招標業務人員的基本‘晴況”。
9 .將第七條中的“批復”修改為“批復、核準”, “可行性研究報告”修改為“可行性研究報告或者資金申請報告、項目申請報告”。
10.將第九條中的“審批”修改為“審批或者核準”。
11.將第十條第一款第一項修改為“招標方式和發布資格預審公告、招標公告的媒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