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相關規章條文內容的刪除
1.刪除第二十一條第二款。
?。ǘ┫嚓P引用法律法規條文序號的修改
2.將第一條中的“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 第六十五條規定”修改為“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 、《 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 ”。
3 .將第二十條第一款第二項中的“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 及其他有關法規、規章”修改為“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 、《 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 及其他有關法規、規章”。
?。ㄈ┫嚓P規章條文內容的修改
4.將第三條第一款中的“和其他利害關系人”修改為“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
5.將第三條第二款和第七條第二款中的“個人”修改為“自然人”。
6.將第四條第一款中的“各級發展改革、建設、水利、交通、鐵道、民航、信息產業(通信、電子)等”修改為“各級發展改革、工業和信息化、住房城鄉建設、水利、交通運輸、鐵道、商務、民航等”,第二款中的“有關行業行政監督部門已經受理的”修改為“有關行業行政監督部門已經收到的”。
7.將第九條修改為“投訴人認為招標投標活動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可以在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之日起十日內提出書面投訴。依照有關行政法規提出異議的,異議答復期間不計算在內”。
8.將第十條中的“可以直接投訴”修改為“可以自己直接投訴”。
9.將第十一條中的“五日”修改為“三個工作日”。
10.將第十二條第一款第六項修改為“投訴事項應先提出異議沒有提出異議、已進入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程序的”。
11.將第二十條第一款第一項修改為“投訴缺乏事實根據或者法律依據的,或者投訴人捏造事實、偽造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證明材料進行投訴的,駁回投訴”。
12.將第二十一條第一款修改為“負責受理投訴的行政監督部門應當自受理投訴之日起三十個工作日內,對投訴事項做出處理決定,并以書面形式通知投訴人、被投訴人和其他與投訴處理結果有關的當事人。需要檢驗、檢測、鑒定、專家評審的,所需時間不計算在內”。
13.將第二十六條修改為“投訴人故意捏造事實、偽造證明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證明材料進行投訴,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四)相關規章條文內容的增加
14.增加第七條第二款“對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規定應先提出異議的事項進行投訴的,應當附提出異議的證明文件。已向有關行政監督部門投訴的,應當一并說明”。
15.增加第十八條第一款“行政監督部門處理投訴,有權查閱、復制有關文件、資料,調查有關情況,相關單位和人員應當予以配合。必要時,行政監督部門可以責令暫停招標投標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