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相關政府部門名稱的修改
1 .將第三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九條中的“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修改為“國家發展改革委”。
2 .將第二十條中的“發展計劃部門”修改為“發展改革部門”。
(二)相關規章條文內容的刪除
3 .刪除第十六條第一款第五項和第六項。
4 .刪除第十八條中的“行政監督’,。
5 .刪除第十九條中的“或舉報”。
(三)相關引用法律法規條文序號的修改
6 .將第一條中的“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 ,制定本辦法”修改為“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 、《 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 ,制定本辦法”。
7 .將第十八條中的“依照《 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
第六十二條的規定處罰”修改為“依照《 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 第六十二條,以及《 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 第八十一條的規定處罰’,。
?。ㄋ模┫嚓P法律法規條文具體內容的修改
8 .將第十六條第一款修改為“依法必須公開招標的項目不按照規定在指定媒介發布招標公告的”。第二款修改為“在不同媒介發布的同一招標項目的招標公告的內容不一致,影響潛在投標人投標的”。第三款修改為“招標公告中有關獲取招標文件的時限不符合招標投標法及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規定的”。
?。ㄎ澹┫嚓P規章條文內容的增加
9 .增加第二十一條第二款“依法必須招標項目進行資格預審的,其資格預審公告的發布,參照本辦法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