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了建立規范的政府采購運行機制,促進政府采購活動公開、公正、公平地開展,根據有關法律和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各級國家機關、實行預算管理的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以下統稱采購機關)使用財政性資金(含預算資金和預算外資金)辦理的政府采購,適用于本規定。法律、法 規另有規定的除外。預算資金包括財政預算安排的資金和預算執行中追加的資金。預算外資金包括按規定繳入財政專戶和經財政部門批準留用的資金。
第三條 財政部門是政府采購管理的職能部門,按照部門和單位的財政隸屬關系,實行統一領導、分級管理。
第四條 各級財政部門要建立健全政府采購計劃管理制度,保證各項政府采購活動按計劃進行。
第五 條 采購機 關單項采購或批量采購金額達到政府或財政部門規定的限額標準(以下統稱門檻價)以上的采購項目,應當實行公開招標或邀請招標的采購方式。因特殊原 因,需要實行競爭性談判、詢價和單一來源等采購方式的,應當在采購活動開始前,報經同級財政部門批準。在同一年度里,各采購機關對同一采購項目不得采購兩 次以上。
第六 條 低于門 檻價的采購項目適用的采購方式及管理辦法,在財政部未作統一規定前,按同級財政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章 組織機構管理
第七條 采購機關是政府采購的執行機構,負責各項政府采購活動的組織與實施。采購機關分為集中采購機關和采購單位。
第八條 集中采購機關是指政府或財政部門為組織實施政府采購活動而設立的專職機構。主要職責是: 組織實施集中采購,即納入集中采購目錄的采購活動;組織由財政撥款的大型政府采購活動;受采購單位委托,代其組織采購事宜; 辦理財政部門政府采購主管機構交辦的其他政府采購事務。
第九條 采購單位是指集中采購機關以外的采購機構。主要職責是,組織實施分散采購,即集中采購目錄以外采購項目的采購活動,包括主管部門組織本部門(或本系統)的統一采購。
第十條 政府采購中介機構(以下簡稱中介機構)是指依法成立,具有法人資格和招標能力,并經財政部門資格認定后,從事政府采購招標等中介業務的社會招標機構。中介機構的主要職責是接受委托組織政府采購招標投標等事務。
第十一條 財政部門的政府采購主管機構不得參與和干涉政府采購中的具體商業活動。
第十二條 采購機關及中介機構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的規定開展政府采購工作。
第三章 政府采購管理程序
第十三條 政府采購程序包括下列主要步驟:編制并執行采購方式,訂立及履行采購合同,驗收,結算。
第十四條 政府采購預算,是反映采購機關年度政府采購項目及資金的計劃,是部門預算(或單位財務收支計劃)的組成部門。采購機關應當按照財政部門要求,編制政府采購預算,經主管部門審核匯總后,報同級財政部門審核。
第十五條 財政部門的政府采購主管機構要依據批復的部門預算,按品目或項目匯總編制本級政府采購計劃,并批復給采購機關。
政府采購計劃,是政府采購預算的具體實施方案,也是年度政府采購執行和考核的依據。
政府采購計劃主要內容包括:當年集中采購目錄,采購機關各采購項目的采購組織形式、采購方式、資金支付辦法等。其中,屬于集中采購目錄的項目由集中采購機關組織實施,屬于分散采購的項目由采購單位組織實施。
第十六條 采購機關的主管部門應當在接到財政部門批復的政府采購計劃后規定的時間內,向同級財政部門提交實行集中采購清單。采購清單應當標明的內容是:采購項目的詳細品名、技術規格和數量,預算和資金構成,交貨時間或開工竣工時間,貨物配送單位名單和其他有關事項。
第十七條 財政部門要根據預算和政府采購計劃,對采購清單核對無誤后,交集中采購機關實施;尚未設立集中采購機關的,可委托中介機構承辦。
第十八條 集中采購機關應當按照政府采購計劃中確定的采購范圍和方式組織采購活動。
(一)實行招標采購方式的,應當按《招標投標法》和《政府采購管理暫行辦法》等有關法律、規章規定的程序及要求,編制標書、刊登公告或發投標邀請接收投標、組織開標、評標和定標,并按規定向同級財政部門提交采購合同等有關備案文件。
(二)實行競爭性談判采購方式的,應當遵循下列基本程序:
集中采購機關或中介機構確定采購方談判小組成員(以下稱談判人)、談判程序、談判內容、定標標準等事項。采購單位或其代表應當作為談判人之一。
談判人擬定合同條款或供貨(工程)合同技術附件,提出邀請參加談判的供應商名單,并連同邀請理由報同級財政部門備案。 在談判活動中,談判人應當分別與單一供應商進行談判,談判的任何一方在未征得另一方同意的情況下,不得透露與談判有關的一切技術資料、價格或其他信息。談 判結束后,談判人應當要求所有參加談判的供應商在規定的時間內提出最后報價及有關承諾,談判人據此確定中標供應商,并將談判紀要及確定中標供應商的理由在 談判結束后5日內報同級財政部門備案。
(三)實行詢價采購方式的采購項目,應當遵循下列基本程序:
集中采購機關或中介機構確定詢價小組成員(以下稱詢價人)、價格構成、定標標準等事項。采購單位或其代表應當作為詢價人之一。
詢價人提出報價供應商名單,并附選擇理由報同級財政部門備案。
詢價活動必須公平進行,詢價人應當要求供應商一次報出不得更改的價格。詢價人確定的中標人應當是符合政府采購要求且報價最后的供應商。
詢價人應當將詢價紀要及確定中標供應商理由在詢價結束后5日內報同級財政部門備案。
第十九條 采購單位在組織門檻價以上的分散采購項目活動時,應當比照本規定第十八條有關招標、競爭性談判和詢價的采購程序執行。
第二十條 政府采購項目在確定中標供應商后均應簽訂合同。合同訂閱程序按照《政府采購合同監督暫行辦法》的有關規定執行。
集中采購項目的合同原則上由集中采購機關與中標供應商簽訂,也可以由集中采購機關會同采購單位(用戶)與中標供應商簽訂。分散采購項目的合同由采購單位(用戶)與中標供應商簽訂。
采購機關應當在合同簽訂后7日內將合同副本報同級財政部門備案。
第二十一條 政府采購合同依法簽訂后,合同當事人(甲乙方)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履行各自義務,任何一方不得自行變更或者解除合同。
在合同履約過程中,需要變更有關條款時,合同當事人應當協商一致。采購合同變更時如原合同金額超過了預算額度,應當報同級財政部門批準。采購合同中止,應當報同級財政部門備案。
第二十二條 政府采購合同的驗收,應當依照合同的約定進行。 合同履行的質量驗收,原則上應當由第三方負責,即國家認可的專業質量檢測機構。
財政部門的政府采購主管機構不得參加驗收工作。
第二十三條 支付采購資金時,采購機關應當依照有關規定,向財政部門報送撥款申請書及有關文件(包括檢測機構證明、驗收結算書、接受履行報告及中標供應商的開戶銀行和賬號等,下同)。
第二十四條 財政部門和采購單位對采購機關報送的撥款申請書及有關文件進行審核。審核無誤后應當按照合同約定金額和采購(付款)進度向中標供應商付款。政府采購資金的具體撥付辦法,由財政部另行制定。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五條 財政部門應當加強對政府采購活動的監督檢查。重點內容是: 政府采購活動是否符合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的規定;
政府采購是否嚴格按批準的計劃進行,有無超計劃或無計劃采購行為; 政府采購方式和程序是否符合規定; 有關政府采購文件是否按規定報同級財政部門備案;
政府采購合同履行情況和采購資金撥付是否符合規定; 應當監督檢查的其他內容。
第二十六條 財政部門應當根據管理需要會同有關部門對政府采購項目的運行情況進行評估。
第二十七條 各級監察部門和審計部門應當依法對政府采購活動進行監督。其中,監察部門應當參與數額巨大或重大采購項目活動的監督。
第二十八條 財政等部門在履行監督檢查時,采購機關和中介機構應當如實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自覺接受監督檢查。
第二十九條 政府采購當事人違反本規定的,財政部門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及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第三十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政府采購活動中的違法違規行為以書面形式向同級財政部門投訴。
第五章 附則
第三十一條 采購機關需要購買國外產品時,應當經有關專業技術部門或由專業技術人員組成的專家組進行認證,由其提供國內產品不能滿足采購機關使用要求的證明,或通過實 行國內公開招標采購方式確診必須購買外國產品,經同級財政部門審核后,可以公開招標方式確診必須購買外國產品,經同級部門審核后,可以公開招標方式向外國 購買,但標書內容不得與國內公開招標內容有實性更改。
第三十二條 軍隊、武裝警察部隊,以及接受財政補貼的公用事業和服務業,可以參照上述規定執行。
第三十三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財政部門可以根據本規定制定具體實施辦法。
第三十四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