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了加強政府采購預算管理,規范政府采購預算的編制、審核及執行工作,根據財政部《政府采購管理暫行辦法》和《政府采購運行規程暫行規定》等有關法規制度,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按規定實行政府采購的自治區本級行政機關、實行預算管理的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
第三條 自治區本級各預算單位、預算主管部門負責編制本單位、本部門的政府采購預算;自治區財政廳負責匯總編制自治區本級政府采購預算。
第四條 自治區本級各預算主管部門在編制下年度部門收支預算時,在部門和單位預算支出控制數確定之后,將符合政府采購范圍,在政府采購目錄中列舉的貨物、工程、服務類采購項目,一并編入部門支出預算(草案),并將采購項目具體細化后填報年度 政府采購預算表。
第五條 各采購單位應按照財政部門編制年度預算的要求及核定的年度收支預算(包括財政預算內資金、預算外資金、其他資金)確定采購預算,不得編制無資金來源的采購 預算。同時,要按照國家和自治區人民政府及財政部門規定的貨物、工程和服務的配備規定和標準確定采購規模、規格型號,不得超標準安排采購預算。
第六條 政府采購預算是部門預算的一部分。各基層單位的政府采購預算逐級報送上級預算主管部門,各預算主管部門應對所屬單位報送的政府采購預算進行初審、匯總,隨 部門預算一并報送自治區財政廳預算管理部門(預算處、業務主管處,下同)和政府 采購管理機關(政府采購管理處,下同)各一份。
第七條 財政各業務主管處室和政府采購管理機關對各預算主管部門報送的政府采購預算進行審核后,由財政廳預算管理部門會同政府采購管理機關匯總編制本級年度政府采 購預算(草案)。經法定程序批準后形成的本級年度政府采購預算,由自治區財政廳 隨同部門預算一并批復下達。
第八條 財政部門的政府采購管理機關依據批準的本級年度政府采購預算,編制當年政府采購計劃,并下達各預算主管部門。各主管部門和采購單位通過落實政府采購計劃,確保當年政府采購預算的順利執行。
第九條 各預算主管部門收到財政部門下達的當年政府采購計劃后,對本 部門(包括所屬預算單位)列入集中采購目錄的采購項目進行認真核對并細化到各采購項目, 及時填列“集中采購項目采購清單”,于30日內分別報送自治區財政廳政府采購管理處和業務主管處室。
第十條 列入年度政府采購預算和計劃的集中采購項目,如采購單位一時 難以進行項目細化,其“集中采購項目采購清單”可以分期報送,但當年采購項目最遲不得超過9月底,跨年度采購項目不得超過年底前報送。
第十一條 各預算主管部門報送的“集中采購項目采購清單”經財政廳政府采購管理機關審核后,交集中采購機關組織實施。集中采購機關應按照《內蒙古自治區本級政府采購管理實施細則》(內財購〔2002〕250號)的有關規定制定具體采購方案,并組織采購活動。
第十二條 集中采購機關在采購活動開始前,應與各采購單位及主管部門 就各物品的具體規格、型號及其他特殊要求等方面進行登記、核實,如有實質性調整或發現單位采購預算資金明顯低于市場一般價格,應及時報財政廳業務主管處室和政府采購管理機關。
第十三條 政府采購計劃在執行過程中,如需追加采購預算和計劃,應由主管部門或采購單位根據增加支出預算的批文,向政府采購管理機關報送采購計劃,并附采購項目清單,經財政廳有關處室審核后,分別按照集中采購或分散采購等不同情況,落實具體采購任務。
第十四條 政府采購計劃在執行過程中,如遇特殊情況需要對采購項目進行調整,應由主管部門或采購單位在預算額度之內,將調整項目商財政廳業務主管處室同意后,向政府 采購管理機關及時報送采購項目調整函,并附調整采購項目清單,經財政廳有關處室審核后,按照調整后的采購計劃落實采購任務。
第十五條 列入政府采購計劃中的集中采購項目,其采購資金來源屬財政預算內資金的,應按以下辦法進行預算管理:
(一)列入部門預算的政府集中采購項目,其預算支出指標仍按現行有關規定辦理。待集中采購活動結束后,由政府采購管理機關按實際支付的采購貨 款開出“政府采購支出轉帳通知書 ”,會財政廳有關業務主管處室后,送財政廳國庫管理部門據此辦理國庫集中支付手續,并據以將有關憑證(注明已實行政府集中采購)轉主管部門,主管部門和采 購單位據以登記入帳。
(二)中央下達的專項資金和特殊情況下經自治區政府批準的專項支出屬集中采購的,各有關部門應按照“先落實資金來源,后組織集中采購”的原 則,由采購單位及時填列“集中采購項目采購清單”報政府采購管理機關,會財政廳有關業務處室審核后落實具體采購任務。待集中采購活動結束后,其預算管理程 序和處理辦法比照上述第(一)條辦理。
(三)對上年財政支出結轉中的集中采購項目和跨年度組織的集中采購項目,可比照上述第( 一)、(二)條辦理。
第十六條 政府采購計劃中由財政直接支付的集中采購項目,其采購資金的支付實行“先集中、后支付”的管理制度,由財政廳國庫管理部門統一辦理,具體支付程序按自治區 財政廳《關于印發〈內蒙古自治區政府采購資金財政直接撥付管理暫行辦法〉的 通知》(內財庫〔2002〕138號)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七條 政府采購節約的資金,屬于預算內資金,原則上用于平衡預算;預算外資金和其他資金按各自負擔比例原渠道返回。
第十八條 自治區實行垂直管理的預算部門,其政府采購實行以下管理辦法:(一)凡是全區統一裝備配置的,且符合政府集中采購條件的,由自治區財政廳統一安排集中采 購;(二)凡適宜在當地進行集中采購的采購項目,可按照屬地管理原則,委托當地政府采購管理機關和集中采購機關按有關規定進行采購;(三)凡屬小額零星采 購,由采購單位按規定實行分散采購。
第十九條 按照政府采購管理的有關要求,年度終了,集中采購機關、采購單位及主管部門應對當年政府采購預算和計劃的執行情況進行分析總結,并將總結材料報財政廳政府采購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處室。
第二十條 各主管部門要負責做好所屬單位的政府采購預算管理工作,建立健全有關管理制度,完善主管部門與所屬單位有關政府采購預算(計劃)報送、審核、下達以及采購資金管理等方面的制度,并做好與財政部門各主管處室和政府采購管理機關的工作銜接和配合。
第二十一條 凡不按國家和自治區有關法規制度和本辦法規定進行政府采 購預算管理、不按要求編報政府采購預算,財政部門將不予批復部門預算,不予支付集中采購資金,對違紀違規行為將按有關規定嚴肅處理。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由自治區財政廳負責解釋。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