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提高政府采購的科學性和專業化水平,規范政府采購項目評審行為,確保政府采購工作公開、公平、公正的進行,根據財政部《政府采購管理暫行辦法》和自治區人民政府關于政府采購管理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自治區范圍內的各級財政部門政府采購管理機關聘用的專業技術及經濟管理人員(統稱專家),均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政府采購項目評審專家(以下簡稱評審專家)是指自治區各級財政部門政府采購管理機關按規定程序審查合格后錄入專家庫的人員。
第四條 各級財政部門政府采購管理機關負責建立政府采購項目評審專家庫,錄入符合規定條件的、能勝任政府采購項目評審工作要求的專家,以備項目咨詢、評審、驗收進選聘。
第二章 評審專家的范圍
第五條 評審專家從每年納入政府集中采購目錄范圍內從事教學、科研、管理并有豐富專業知識和實踐經驗的人員中選定,包括交通工具、現代化設備、公用電器家具、各類專用設備以及各類工程、服務等方面。
第 六條 評 審專家的具體范圍每年隨各級人民政府政府采購管理機關公布的“政府采購目錄”范圍的變化而變化,并根據需要確定。
第三章 評審專家的選聘
第七條 對性較強,情況復雜或數額較大的政府集中采購項目,自治區各級政府采購中心或代理機構必須聘請2/3(占評標委員會)的專家參加項目的咨詢、評審、驗收工作。
第八條 評審專家聘用應符合下列條件:
1、具有較高的政策水平和良好的職業道德;
2、具有本科以上文化程度,從事相關領域工作滿8年以上,目前正在該領域工作并具備高級以上職稱或具同等專業水平,同時具有一定的招投標政府知識和實踐經驗;
3、身體健康;
4、敬業負責、廉潔守紀,信守政府采購“公開、公平、公正”原則;
5、政府采購主管部門要求具備的其它條件。
第九條 評審專家的選定采取本人自愿、單位推薦,各級財政部門政府采購管理機關審定的方式進行。
第十條 凡單位推薦的人員應如實填寫《評審專家申報表》(見附表),經審核符合條件的按專業分類錄入同級財政部門政府采購管理機關建立的“專家庫”。同時核發自治區財政廳統一印制的《內蒙古自治區政府采購專業技術人員聘任證書》。
第十一條 專業技術人員在政府采購活動中享有以下權利:
1、對政府采購相關情況的知情權;
2、對供應商所供產品質量的評審權;
3、評標活動中推薦中標單位的表決權;
4、按規定領取政府采購的評審報酬;
5、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它權利。
第十二條 專業技術人員在政府采購活動中享有以下義務
1、為政府采購提供真實、可靠的評審意見;
2、嚴守政府采購評審紀律,不向外泄露評標情況;
3、發現供應商在政府采購活動中有不正當競爭行為,應及時報告并加以制止。
4、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它義務。
第十三條 評審專家的聘用應本著公平、公正和專業對口的原則,從專家庫隨機抽取,確定人選。
第十四條 評審專家在接到同級財政部門政府采購管理機關或執行機構參加項目評審邀請后,應按時參加。如因故不能參加項目評審工作,應在項目評審開始的2日前通知本級財政部門政府采購管理機關或執行機構;已接受邀請,無特殊原因,在項目評審期間不得中途退出。
第十五條 為保證評審、驗收工作的公正、公平,受聘專家如有下列情況,應當回避:
1、評審專家本人或直系親屬在被評審供應商單位任職的。
2、與被評審項目有直接利益關系的。
3、其他應回避的情況。
第十六條 各級政府采購中心或代理機構對受聘參加項目咨詢、評審、驗收的專家,依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評審工作實際上,付級一定數額的勞動報酬。
第四章評審專家的管理
第十七條 各級政府部門政府采購管理機關依據評審專家的基本資料及基參加項目評審驗收的工作情況,盡快建立專家信息庫。
第十八條 評審專家應本著公平、公正、敬業、負責的精神參加項目評審,所提評審意見應真實、可靠、有理有據。
第十九條 在項目評審驗收期間,評審專家應嚴格遵守國家和自治區政府采購管理的有關規定,遵守項目評審、驗收的有關要求,保守政府采購工作秘密,并保證不得與被評審的供應商私下接觸。
第二十條 各級財政部門政府采購管理機關對本級評審專家進行定期評審,實行年度檢驗制度,對不符合要求和不能勝任評審工作的人員取消其評審專家資格。
第二十一條 評審專家在受聘期間如有違反政府采購評審、驗收工作紀律、規定的,各級財政部門的政府采購管理機構可以隨時解聘并取消其評審專家資格。有重在違紀行為的,通報其所在單位并在全區予以通報批評。情節特別嚴重,造成國家財產重大損失的,由有關部門依法處理。
第二十二條 自治區財政廳政府采購管理機關確定的自治區本級“專家庫”內人員可參與盟市級政府采購工作的評審活動,各盟市及計劃單列政府采購機構可通過自治區政府采購網站在自治區政府采購“專家庫”內選用。
第二十三條 自治區財政廳政府采購管理機關建立的“專家庫”與呼和浩特市政府采購管理機關確定的“專家庫”實行資源共享。
第五章附則
第二十四條 各盟市及計劃單列市可結合地方實際,參照本規定制定地方實施細則。
第二十五 條本辦法由自治區財政廳負責解釋。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二OO二年七月一日起實施。